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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說完了普通法的由來,今期倒不如討論一下法律的由來和演變。
從聖經的角度去看,神的律法也許自有永有,人的律法也許是亞當與夏娃有了後代之後才有。亞當與夏娃有了兒女之後,相信沒有法律去調停他們之間的糾紛,有爭執的話可以通過協商或用武力解決。但當他們開枝散葉,後人眾多的時候,發生糾紛的事件自然愈來愈多,找人評論或出頭的情況也就愈多,唯一解決的方法只有訂立一些法律,好讓各人有所遵從。
但如果說神給人有自由選擇的意志,便有人願意遵守法律,也有人我行我素,糾紛仍不可免。各人間仍需要有一個有權威的人士去擔當仲裁的角色。就像所羅門王,可以合理解決各人間的衝突。但若不幸遇上一個比雙方更不合理的仲裁人,公平與公義便難共存。為此,有識之士慢慢將法律制度化,審訊的程序、方式,所倚賴的法律,全都明確化和制度化,仲裁人只需要看雙方有沒有達到既定的標準,有便鸁,沒有便輸。
法律制度化的好處是令公平與公義起碼在形式上可以達一致;因為所有人在制度下皆一視同仁。但制度化帶來的後果是繁複的程序和法律,以及低效率和高昂的訴訟費用。法律界有句話說:「公義的執行受到延遲的話,等於沒有公義」。這便是法律制度化其中一個惡果。
人們長久享受了制度化的法律所帶來的繁榮與安定後,卻漸漸又變得不滿它的各種缺點;人便是這樣,永遠也不會滿足。在現今的世界裡,法律制度化是唯一能達致最公平和公義的辦法。除非是包青天或所羅門王再生,誰會願意把糾紛又再一次交給一個沒有繁複的法律程序去遵守、以及受嚴謹的証供法束縛的仲裁人的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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