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州最高法院上週推翻了之前的一項「不正確的,有害的」的法案,稱華州不能再要求強姦被告人去證明強姦案發時受害人是願意的。法院此前裁定,當被告人聲稱該強姦案並非強姦案,而是雙方都願意的性行為時,被告必須證明受害人是願意進行性行為的。
評論家對此大為反感,稱此項新法案就如同殺人者可以聲稱其殺人目的是出於自衛一樣,將會很難把強姦犯入罪,除非證據確鑿,否則強姦犯只需要在強姦之後說那不是強姦而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而法庭就不能對他入罪。
法院以六對三的比率通過此法。1975年以前,強姦法要求檢察官證明強姦受害者沒有同意,把案件焦點聚集在受害者身上,以致受害者不敢報案,立法機關在1975年修改定義,把案件焦點聚集在被告人身上,要求被告人去證明受害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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