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華州檢察官卜‧弗格森日前公佈,在大多數情況下當警員執行任務時,他們可以無須徵求公眾同意就進行錄音或攝錄。這正式令一直備受非議為警察隨身配備攝錄機所引起的私隱權問題告一段落。西雅圖警察局已準備在二O一六年前為在街上執行任務的警員配備隨身攝錄機。
按華州法例規定,舉凡錄音或攝錄是受限於州的「雙方同意」法例,即是當警員拍攝錄公眾時,他要取得對方同意,否則將被視為違法。但卜‧弗格森認為,市民應知悉警員在執行任務是公眾行為,他並沒有理由要求被問話者同意才進行錄音攝影。不過在某一非公眾場合,如市民家中或當時有非涉案件者在場,則卜‧弗格森同意市民可以行使私隱權拒絕被拍攝。但卜的法律顧問普世爾表示,縱使在私人環境內警方也有權進行攝錄,因為假如現場有人與警方發生衝突,這根本就與私人地點無關,其實關鍵是發生哪一些問題。
卜‧弗格森補充說,市民同樣也可以拍攝執行任務的警察。他續稱,祗要警方的攝錄是作為罪證資料則應該是可行的。相比其它郡市的法律,州法對警方進行的公眾攝錄規定是比較寬鬆。西雅圖警察協會主席朗‧史密夫相信利用攝錄功能記載警方與眾互動的行為與交談,將有助警方履行任務及保護警員。祗要當局設有適當措施,他相信警員是樂意配戴攝錄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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