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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的趨勢是,租屋的人越來越多,apartment如雨後春筍,到處湧現,華盛頓州也不例外。所以身為業主或租客,都應該了解多些有關業主與租客的華盛頓州條例;不過,西雅圖市另外附加有它自己的一套條例,在某些方面比州法還要嚴格一些。
業主有甚麼法定責任?
擁有出租物業,自是人生得意事。但身為業主,要顧及的事著實不少,一不小心,便會有犯官司之虞。出租住宅樓宇的業主,最基本的責任是提供一個適宜人居住的地方,以及遵守租約的條款。出租了住宅之後,業主不能去如黃鶴 — 除非有代理人代其處理租務,且必須能隨時接獲租客的投訴。此外,業主還有以下責任:
*遵守建築物條例。
*維修屋頂、牆壁及其它樓宇結構。
*保持共用地方清潔及安全。
*提供足夠暖氣及水(冷、熱)、電。
*提供適當門鎖。
*維修住宅內的電器。
*履行當地法例所規定的責任。
業主若不履行其責任租客有以下三種補救辦法:
(一)租客有權終止租約,在書面通知業主後遷出住宅。
(二)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程序。
(三)自己進行有限度的修理,費用從租金中扣除。
不過,租客必需在沒有拖欠租金及用書面通知業主有關損壞的情況下,才可運用上述權利。
租客有甚麼法定責任?
本州法例雖然基本上傾向保障租客,租客亦有不少責任。最基本的是交租和遵守租約條款。一般來說,租客必需:
*保持單位清潔及衛生。
*避免任何損壞。
*適當處置單位內的垃圾。
*適當使用住宅的電器及附屬品。
*遷出後把住宅回復到原來的狀況。
*遵守當地法例所規定的責任。
租客若不履行租約的條款或違反「業主與租客條例」,業主可提出「非法佔有」程序,或其它逐客的法律行動。如果租客對住宅管理不當,業主除了可向法庭申請「迫遷令」之外,還可把修理單寄給租客,以及循法律途徑,向租客追討、補償或強制租客履行租約條款。
下期將會討論在租賃期間由誰來負責維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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