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FICES OFDENNIS LAM
315 5th Ave. S., #882
Seattle, WA 98104
TEL:206-682-9233
FAX:206-223-7599
E-mail:dennis@dennislam.com
網頁:www.dennislam.com
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上期介紹了有關業主和租客的法定責任,今期討論一下由誰來負責維修住宅。
本州的「業主與租客條例」對每方都規定有維修的責任。例如業主必需遵照特定的建築物及地方條例來維修住宅,共用地方保持清潔及安全,設施及電器均運行正常;由第三者或自然引起的損壞一般是業主的責任,除非是租客的疏忽所致。
另一方面,租客有責任保持單位清潔及安全,而不可故意地或疏忽地損毀或移走單位內任何物品。若有嚴重損壞地方,租客有責任以書面通知業主。業主一旦接獲通知,必需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修理,除非環境不許可。法例一般規定業主在接到書面通知後:
一、在廿四小時內恢復水源或暖氣,或對危及生命的情況採取補救的行動。
二、在廿四小時內供給冷、熱水、電或暖氣。
三、在七十二小時內修理對水管、電冰箱或電爐等較嚴重的損壞。
四、在十天內進行其它修理。
如果業主不能在上述時間內進行修理而迫使租客自行修理的話,可以從租金中扣除修理費。根據「修理與扣租」條例,租客必需先以書面通知業主,並寄以合理的修理費估價單,修理費不能超過特定的限度,修理要待一定的等候期結束後才能展開。一般來說,租客若自己進行修理的話,每年最多可扣除達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每次不超過半個月租金;若需要由有執照的技工來修理,租客在十二個月的期間內最多可扣除達兩個月的租金,
最後順便一提,在本州大部份地方,業主不需要任何理由可在租約滿期20天前要求租客搬出。西雅圖市卻不一樣,業主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才可要求租客搬出,如欠租、不守約、或出售物業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