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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法定起訴期?在民事法上來說,當你的法定權利受到侵犯,你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內起訴對方,如果你不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任由時間流逝而去,你就永遠再也不可以起訴,再也得不到補償了。
法定起訴期的目的是為了杜絕陳年已久的案子。因為這種案子太老的話,証據可能已經喪失,証人的記憶力衰退,甚至於證人乾脆失蹤,以至於被告人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即使原告人的案情確立,但原告人若不及時起訴而導致案情陳舊,這對被告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法定起訴期不是一成不變的死東西,而是擁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一、法定起訴期是對法律訴訟程序而言,只對案子的結局有影響,與被告人的實質權利無關。如果某一案子因為過了法定起訴期而不能起訴,或者起訴後被駁回,並不証明案情或因果不成立。
二、若法定起訴期已過,原告仍然起訴,被告必需首先舉出起訴期來抗訴,若不提出這點則等於放棄了這一抗訴權利,讓原告的起訴權利死灰復燃。
三、一筆已過法定起訴期的死債,如果經欠債人以書面承諾加以償還,仍然可以復活。
四、法定起訴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經合約或者承諾來加以暫緩、延長或縮短。
五、一件案子的起訴期一般是從案情發生或者責任產生那天開始,也就是從應該可以起訴的那天起。根據這一原則,可以說起訴期與被告所作所為相關連,即使原告不知被告是誰或是否有充份理由起訴,起訴期其實早已開始。
法定起訴期一般是由各州的法律而定,對同一類案子各州的起訴期也會有不同。以下是華盛頓州一些常見的民事案子的法定起訴期:
一年起訴期
—警長或其他警官在民事程序中因失職而讓監犯逃脫。
兩年起訴期
—惡意中傷、誹謗、武力威脅、侵犯人體和非法禁錮等案子,必需在事發後的两年之內起訴。
三年起訴期
–未經許可進入私人土地,對家人土地造成損害。
–非法霸佔或損害私人財產,人體傷害和過失造成死亡等案子。
–違背口頭達成的合約。
–欺詐和過錯罪,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欺詐和過錯那天起算。
–警察、法醫執行公務過程中因失職造成的損失。
–公務員盜用公款,或未能妥善管理其控制下的公款,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過錯那天起算。
六年起訴期
–違背書面合約。
–在正常生意買賣中出現應收帳款過錯。
–房地產的租金利潤,或有關房地產的佔用而引起的糾紛。
十年起訴期
–反世襲性侵佔房地產,十年起訴期是從原告的產業被侵佔那天起算。
–違背強制執行美國任何法院的判決書,判決超過十年便不能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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