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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介紹了各種汽車保險,今期想討論一下關於租屋的保險金。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和業主簽租約的時候,租客通常需要交付「按金」或「保險金」給業主,以保障租客保護物業及遵守租約條款;待租約期滿,業主才會將按金無息退還給租客。法例對按金的金額並無任何規定,最常見是半個月或一個月的租金,作為按金數目的標準。另外有些業主向租客收取不退還的清潔費,這有別於可退還的「押金」或「按金」。
物業是屬於業主的資產,如果在租約期內物業受到任何設損壞(除非由於正常損耗所致),租客都得負責維修;若由業主代租客維修,業主可從按金扣除墊支的費用。另一方面,業主可從按金扣除租客的欠租以及其他拖欠的雜費。
業主和租客經常在退還按金的時間和書面上出現糾紛。法例規定,在租客遷出後十四天內,業主必需把全部按金退還給租客,或以書面知會租客,列出一份損毀財物的清單。所以租客應該把新地址盡早交給業主,以及通知郵局把信件轉到新地址,避免業主以找不到租客為理由。假如業主在十四天內不採取上述任何行動的話,業主必需將全部按金退還給租客,不管業主有沒有理由扣下按金也好。
在租約期內,租客對物業享有「絕對擁有權」,業主不能隨意檢查物業有沒有任何損壞。所以到租客遷出之後,業主應馬上進行詳細檢查,有損壞的話必需在十四天內知會租客,否則租客可入稟小額錢債法庭,向業主追討欠金。
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租客在入住前應該訂立租約,與業主一同檢查物業,並列出一份有關物業狀況的清單,以及錄影;可能的話,最好找一個証人和租客一同檢視物業。十四天過後,如果業主沒有退回按金,租客可寫信給業主要求退款;若仍沒有回音的話,便只有把業主拉上公堂。
最後順便一提,按金和租金是兩回事,所以除非租約有所訂明,租客不可將已付的按金,視作租約完結前的租金而拒絕交租,否則即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