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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遇到一位客戶在入境美國時,因為身上攜帶超過一萬元現款沒有按規定報關,而被充公近10萬美元;她來找我便是要我替她申訴,把錢追回來。我當然會盡力幫助她把充公的錢討回,但我老實告訴她希望不大,因為事實上她真的故意隱瞞了身上攜帶的款項,將來海關如果能還她一部份已經算是大慈大悲了。
所以仍有許多人不知道有關的聯邦法例規定:凡攜帶超過一萬元現款(包括現金支票)出入境的人士,均需要呈報海關,說明款項、來源及去處、物主身份等等,就這樣簡單;只要你把表格填好,即使把你的兩個大行李箱塞滿鈔票,堂而皇之的報關,海關人員也不得不讓你過路,他們沒有權向你盤問,你有權不答覆他們的問題;當然,如果你是販毒份子或者銀行劫匪的話,那就另當別論,因為海關人員若有足夠理由懷疑你的話,他們對你便不需太客氣。
有人可能會奇怪,如果政府不限我們帶多少錢出入境,要我們呈報做啥?原來政府不是吃飽飯沒事做,而是美國國會一面想知道美金在國內外的流通量,另一面則希望這些報告可以協助當局調查刑事及瞞稅等犯罪行為。眾所周知,普通人很少隨身攜帶大量現金的,所以聯邦當局的假設是,「腰纏萬貫」的人大多不是好人,不是出境「洗錢」的話就是從事犯罪用途;儘管攜帶現款出入境本身並非違法,但至少政府有報關的記錄,大可慢慢再作調查也不遲。
其實很多人是自找苦吃,就是喜歡「腰纏萬貫」,對現鈔情有獨鍾,而且我們中國人重情義,有機會便託回鄉的人帶錢回去幫助一下親友。問題是,第一很多人不知道報關的法例,以為不能帶太多錢出境或者帶多要報稅;第二有的人言語不通;第三不少中國人見官心虛,明明「身家清白」,但一見海關人員便嚇得魂飛魄散,他們問什麼度只會說No,海關人員自然手到擒來。
要知道,由於國家利益至上,美國海關人員不像警察需要有理由或持搜查令才可以搜你的身,他們有權隨時搜你身。如果他們不相信你的答覆,便只有任其擺佈;一旦發現你攜帶有超過一萬元現款而故意不報關,那麻煩可大了。法例規定,明知不報的話,不管你的是黑錢抑或是白錢,當局可以全部充公,另外罰款最高可達25至50萬元及入獄達5至10年;如果你答覆海關人員的問題有故意隱瞞了事實,又犯了欺騙聯邦官員的罪名,那另外再有處罰。不過,除非是問題嚴重,海關人員大都罰款了事—例如現款的百分之幾。
總而言之,下次出入境的時候,記著第一,你帶多少現金也沒有關係;第二,超過一萬元的話便要填表報關,否則便屬違法;第三,不要給海關人員嚇倒,只要你正大光明的話,大可挺起胸膛,有話實說。
很多時候,行為本身沒有違法,而是隱瞞了事實以致惹禍上身;例如有些非美籍的婦女入境時,明明是大肚卻不肯承認,法律沒有規定懷孕婦女不准入境,但因為欺騙了海關人員,便不得不被迫打退堂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