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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美國非常重視個人權利,所以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律特別多;在求職方面也不例外,有種種規定不容求職者受到歧視或欺騙。比如求職者受聘前的第一步通常是與僱主面談,藉此解釋自己的能力及資格。但有很多問題僱主是不能提問的,否則有歧視或違犯民權之嫌。以下是一些可以問和不可以問的例子:
● 關於性別歧視——僱主不可以問你的婚姻狀況、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懷孕或準備懷孕。僱主可以問你是否可以按時工作或有沒有其它可能影響工作能力的義務。
● 關於殘障歧視——僱主不能問有關你的殘障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能問你是否需要特別安排。但僱主可以問你是否可以勝任工作上的各種職能,例如搬抬東西等。
● 關於種族歧視——僱主不能問有關你的種族、母語、祖籍、出生地或會員籍等問題;但可以問你是否可以說某種語言。
以下是其他求職者必須知道的事項:
● 驗毒——僱主有權要求僱員或求職者接受成癮性藥物的檢驗,但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有任何歧視成分在內。
● I-9表格——移民法規定僱主只能僱用有權在美工作的人,受聘的新員工必須簽署I-9表格(就業資格檢驗表)後才能正式上班。但僱主絕對不能特別要求僱員出示哪一樣証件來証明身份和工作權。比如僱員若出示了駕駛執照和沒有工作約束字眼的社會安全卡,便足以証明有工作權。若僱主堅持要看移民証件如綠卡或護照等,便違反了國籍歧視的法例。僱員可向美國司法部的特別檢察署打電話(800-255-7688)投訴。
● W-4/W-2表格——第一次正式上班時,僱主應該給你一份W-4稅表填寫,並根據你提供的資料從工資中作出法定的扣除。另外在每年伊始,僱主必須給你一份W-2薪酬表,表明年收入及扣稅;如果你收到的是1099表,即僱主視你為獨立的承包人,而非僱員。
● 工作申請表——很多僱主會要求你簽一份工作申請表,在表上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否則僱主可因提供假資料而解僱職員。
● 最低工資——華盛頓州今年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1;以每星期工作40小時來算,一星期的最低工資便是$440。
● 超時工作——大多數僱主須對工作超過40小時(一星期)的員工發給一倍半的工資,例外者包括農工、行政、主管及專業性的工作。
● 發工資——僱主至少每月發工資一次,在發工資的時候,僱主必須給你一張工資單,上面列明工作時間、薪金及所有法定的扣除。
● 休息及午膳食間——如果連續工作超過五個小時的話,僱員可有30分鐘的用膳時間(必須在開工兩到五小時之間使用)。僱主不用負責用膳時間的工資,除非僱主要求僱員留守工作崗位。
● 病假——僱主沒有責任一定要給有薪病假;但若有的話,僱主必須容許父母利用病假來照顧生病的子女或家人。若僱主僱有50名以上員工,而你在一年當中工作了至少1,250小時的話,僱主必須讓你在12個月期間當中,告假2星期(無薪)來分娩、領養子女,或照顧病重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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