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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綠卡持有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或每年在美住滿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關於積累入境所需時間的混淆了。
其實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國居住多少時間才能不致於失去綠卡。根據移民法,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不算中斷。離境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的話,除非綠卡持有人能提出充分理由在海外病倒或替美國公司工作,否則便作廢。
如果離美超過一年,則怎樣解釋也沒有用,要從頭來過,再住滿五年才能提出申請入籍。不過,如果永久居民在沒有回美証的情況底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按照移民法便不能用綠卡入境美國,雖然移民官有權視乎個別情況讓這些人申請入境,申請費是$585(許多人以為是罰款)。
所以為入籍而保持居留美國的連續性,跟保持永久居留身份是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前者純粹視乎永久居民離美的時間長短,後者則要看當事人長期居留美國的意願。有沒有這種意願,移民官通常依靠各種客觀因素來作出決定,譬如:
• 離美時間長短
• 離境的目的及目的地。
•如果往海外工作的話,僱主跟美國有沒有關係。
•有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計劃回美的日期。
•家裡人住在美國還是海外。
•在美國有沒有固定工作。
•在美國有沒有物業、銀行戶口、股票、信用卡、駕駛執照、退休金計劃等。
•有沒有以美國居民身份報稅。
一般來說,在入境時,如果移民官認定你沒有意圖在美國長期居住,就會建議你放棄綠卡,再以B-2 身份入境。如果萬一你的綠卡被移民官員取走或要求你簽字放棄綠卡,你應該拒絕簽字和保持緘默,並要求法庭聽訟。因為祇有移民法庭才有權取消你的綠卡身份,移民官祇能把綠卡拿去。
亦有很多人誤以為,拿了回美証(reentry permit) 便可安枕無憂,那就大錯特錯了。持有回美証,祇不過表示美國政府承認當事人離境是暫時性而已,並沒有打算放棄永久居留。故此,在理論上來說,回美証是方便那些偶爾間需要「離美一年以上的人士」。這些人並非時常會有這種需要的,祇不過這次很特殊。因此這次離美雖然超過一年,法律也不視之為放棄永久居留。但如果有人慣性的拿回美証,以方便連續多次在外超過一年的時間,一旦被移民官發現,這些人也一樣有機會被沒收綠卡。
馬湘雲 says
請問綠卡有效期限是10年,如果在期間內沒去美國,綠卡會不會自動無效,還需辦放棄綠卡嗎,如果期間內要去美國可以用旅遊簽證嗎,謝謝
李淑媛 says
請問離開美國超過5年,現在如果希望綠卡可以保留該如何處理?
Kk says
同問,如果10年綠卡離境已經超過5年,現在打算入境美國並定居,請問有什麼方法?
Lam Lai Fong says
剛取到親屬移民簽証,5月會到美國報到,待獲得綠卡要返回原居地而且還有高齡父親要照顧,兒子要返澳洲繼續讀大學,請問可否一年返美兩次逗留美國兩個月,請問綠卡會取消嗎?
羅曉霞 says
我來美國簽證過期能否辦理綠卡能長在美國工作
陳寶芳 says
我拿的是綠卡10年有效期,如果在海外超過一年,因為病倒,沒有辦回美證是否還能拿綠卡入境呢?謝謝
Jessica Ming says
疫情期間 十年綠卡過期 可否入境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