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7年,20歲越裔青年 Tommy Le遭警方擊斃。警方表示收到報警稱有人手持利器進行攻擊,一名警員將其擊斃,事後卻發現當事人手中的「利器」只是一支筆。
日前,執法監督辦公室對金郡執法當局關於該案件的調查過程提出質疑,稱其中存在嚴重瑕疵。在審核中執法監督辦公室稱,調查包含以下疑點:
1. 調查員在事件發生5週後,才正式對涉事執法人員進行面談,之前僅提交關於該事件的書面陳述。而警員在書面陳述中可以選擇自己想要包含的內容,調查員無法提出追加問題。同時在數週後的面談中,調查人員也並未追加提問,甚至未曾提供該次面談的總結報告。
2. 調查員對於死者當時是否持刀的事實過於執著。由於警方接到報警時,有目擊者稱當事人持利器,因此調查過程中一再提到確認持刀事實的必要性。執法監督辦公室認為,相比於對當事人是否持刀的調查,其他更關鍵的調查項目顯得過於簡短,例如執法人員在現場做出的反應和決策。
3. 金郡警長辦公室對於一支筆有可能存在的殺傷力過於誇大,相關聲明應被撤回。案件調查員認為執法人員當時試圖以泰瑟槍制服Le未果,當時無其他替代選擇。並在聲明中表示雖然警方當時並不知道所謂的武器只是一支筆,但筆也可以成為簡易武器,若瞄準身體的脆弱部位,如面部或喉嚨,也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執法監督人員稱這一說法令自己大為震驚,當時現場僅有Le一人手持「武器」,但卻有3名警員同時執法,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殺傷武器制服嫌犯完全沒有必要。
4. 調查審核委員會投票人員中包含工會代表及法律顧問,這一安排並不常見,工會代表及法律顧問是否能擔任相互矛盾的雙重角色存在疑問。
5. 金郡警長辦公室拒絕讓調查和審核委員會人員回答問題,因為「擔心會損害到工作人員在該訴訟中的地位。」而執法監督辦公室表示,對調查人員提問完全是循例進行,且這類提問有可能會對調查產生重要的見解。
6. 金郡警長辦公室對Le的槍擊案是否構成犯罪尚未下達結果,金郡檢察官尚未就是否應對涉事執法人員提起刑事訴訟做出決定,這是辦公室方面20年來審查與警員相關的槍擊案時,第一次沒有對致命武力的合法性進行正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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