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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處世哲學向來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除非萬不得已,打官司可免則免。這種做人態度不是不好,至少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爭執;弊處是縱容對方,自己卻要「忍辱負重」。譬如因對方過失而自己受了傷,一般中國人但求對方賠償湯藥費便心滿意足,其他的損失就當是自己不夠運氣。
美國人則與中國人相反,動輒便上公堂,很多時候小事變大,有傷和氣;但好處是不會讓人家欺人太甚,自己亦不大會吃虧,其中一個原因是美國的賠償夠全面又慷慨。它的基本宗旨是要令到受了傷害的人回復到沒受傷前的地位,這樣一來賠償額自然會高,因為幾乎所有損失都可用錢作賠償。
就拿人身傷害事件(包括車禍以及其他任何由於人為過失而引致的受傷意外)來說,賠償的名堂可多了。被告除了賠所有有關湯藥的費(即醫藥治療費用)之外,亦要負責因傷而喪失的工資,以及將來收入能力的損失。這是指原告因殘廢「有輕有重」以致賺錢能力降低。比如你受傷前年入三萬元,傷後只能找到年入兩萬元的工作,如果你還有二十年到退休年齡,那麼你便應得二十萬元的賠償。賠償多寡是看個別情況而定。傷勢重些,傷者收入高些,償金自然隨之增高,而且可以直接計算出來。
另一大類的賠償法稱為「一般損害賠償」,概括一切肉體及精神上的損失。這些損失大都可以預見,每宗受傷案件都會有,但卻很難定價。例如肉體上的痛苦、精神及感情上所受的打擊,以致恐懼、憤怒,以及生活享受的損失等等,都可以用金錢作抵償。這還不止,原來傷者的配偶也有權索償,這其實很有道理。如果你的配偶受了傷,你又要服侍她,又要顧家務,又少了個解悶兒的伴侶,你所受的痛苦不可謂不大,所以應該有所補償。另外傷者如果是小孩的話,父母也可另有補償,其中道理不言而喻。
有人會問,這類損失怎能定價?那不是等於問人命值多少錢一斤嗎?此話不錯,但痛苦既然沒法子直接補償,錢便是最佳的賠償辦法,總比什麼賠償都沒有強,賠額就讓陪審團隨意決定,但當然不能太離譜,通常陪償團用從前的案例作參考,所以不會完全沒有準則。
舉一個例,某人給惡犬咬傷,縫了數十針,養傷兩、三個月才完全康復過來,期間停工了兩星期,通常在這情況之下的「特別損害賠償」不會過萬元,正確賠額很容易計算出來。至於「一般損害賠償」,陪審團(或其他庭外仲裁)通常定一個數字,包括所有損失,譬如五萬元,這一個例子不算太多。如果給惡犬咬傷的是小孩的話,這方面的賠償額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孩的心理容易受到更大的創傷。
又有人會問,這裡的人身傷害案件的賠額如此高,由誰來付?像上述的例子就由犬主的「戶主全益保險單」中的「個人責任保險」來擔當;沒有保險的話只有大歎倒霉。當然,如果是車禍,先由犯過失的一方的汽車保險公司賠,不夠再加上自己的保險,若對方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便由自己的保險公司負責—如果屬於承保範圍之內的話。
其實這裡有很多人沒有買汽車保險,所以你最好確定一下自己的保險單包不包括這類保險,萬一給這些沒有買汽車保險的人撞傷,也不至於沒有賠償。通常來說,這類保險至少要買五十萬元以上才夠安全,否則如果傷勢嚴重,會有賠了夫人又折兵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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