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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各門法律科目當中,最基本而又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當推合約法。從你每天踏出家門外的一刻開始,便可能不知不覺已經與社會各階層人士締結合約。這包括你付錢書店,書店給你一份報紙,已包含了一個買賣合約;又或者你走進餐館坐下來吃飯,無形中便與餐館履行一份服務合約。
合約的定義
簡單來說,祗要倆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互相自願作出承諾去做或不去做一些法律可強制執行的事,便謂之合約。這些承諾,用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或在口頭上做出,同樣能達成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約。不過,互相承諾必需有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 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的支持才能算是合約。此外,承諾的事項絕對不能是非法的。
合約是否必需白紙黑字?
根據普通法,祗要有兩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在口頭作出承諾,而且有付出代價(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都可以達成法律上有約束的合約。甚至你未說過一句話,但憑行為本身(買報紙、進館子吃飯)亦足以構成建立合約的必備條件。但問題是在於雙方究竟在訂立這個協議時,有沒有建立法律責任的意圖;換句話說,有沒有立約的動機。沒有了這個動機,則表示雙方均無意在對方不履行承諾時追究其法律責任。話雖如此,最安全的做法仍是把比較重要的協議用白紙黑字寫出來,這樣至少確保大家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哪類合約需用書面表達?
華州以及許多州的法律明文規定,某些合約必需寫在紙上並由當事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些合約包括﹕
• 任何承擔他人債務的諾言,比如父母對貸款給予子女,銀行作出保證償還債務的承諾。
• 任何當事人不能在立約後一年內履行的承諾。
• 任何涉及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合約。
• 任何涉及價值$500元以上的買賣貨品的合約(限於商人之間)或價值$1,000元以上的貨品租賃合約。
• 任何有關死後饋贈的諾言。
• 任何有關出售股票及債務的承諾。
關於簽字有什麼規定
一般來說,任何文件若要產生法律效力,均需要經簽字才算正式確立。通常簽字是指用手簽字,但印鑑或影印過的簽字亦往往有效,甚至隨便用一個記號也成。最重要的是,這個簽字是否經過本人授權和有意認證一份文件。換句話說,你也可以授權別人來替你簽字。但是,最安全以及最佳承諾的證據便是你自己的親筆簽字,因為每個人的字跡不同,而簽字(通常是寫上自己的名字)更因每人有不同的式樣,不宜冒認,而經字跡專家細心辨認,假冒的危險更會降低。
合約不能單方面更改
雙方訂立了合約之後,便要按著合約條件來辦事,但合約既是雙方議定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雙方同意更改,改什麼都可以,關鍵是雙方都要同意,不能單方面說改就改。假如有人違約,受損失的一方可以循民事程序入稟法院追討損失。很多合約糾紛產生的原因,就是因為雙方之中有人不遵守合約行事,單方面更改條款。當然,合約不論是複雜或者簡單,總有些情況在立約時沒有想過的,大致上法律的原則是,若有雙方在訂合約時沒有議定的事項出現的話,雙方要本著「合理」的原則做事。何謂合理,便要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