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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兩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訂下協議,卻未必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讀者可能會有點疑惑:這是從何說起?但普通法(即由法官判例累積而成的法律)有一個關於錢債的案件,便是一個好例子。
話說有一位傅先生向白太太借了一筆錢,傅先生因經濟周轉不靈,無力一次清償債務,於是便與白太太訂立一份協議,協定傅先生可分若干期清還該筆欠款,而白太太答應在收足欠款後,不會向傅先生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可是,這份白紙黑字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及付利息一事。傅先生按照協議如期清還全部欠款後,滿以為可以無債一身輕,誰知白太太隨後向他追討該筆款項的利息。由於雙方立約在先,傅先生自然不肯付利息給白太太,白太太亦不肯就此罷休,便把傅先生拉上公堂,讓法官主持公道。
讀者可能會想,在法理上任何人借了別人的錢,當然應該要付利息;但在另一方面,雙方既然事先已清清楚楚地訂了協議,而債主又沒有聲明要欠債人付還利息,那麼債主又可否在事後違背自己的諾言,翻臉告人呢? 法庭說白太太沒有做錯,判她勝訴,理由是傅先生雖然與她有約在先,但他仍應付利息給白太太。
法庭的判決是基於一個十分古老(十七世紀)的普通法原則:一筆債項只能通過雙方同意的協議及有「代價」的支持下方可解除。因此,「在到期還款時付出為數較少的款項並不能算是償還全部欠款」。意即傅先生在訂約時答應分期還款,其實是未付出足夠代價。這項原則一直被法庭嚴格執行,因為即使在傅先生、白太太的情況下,雖然白太太有言在先,但她仍然可以到時反口不認賬。
看到這裡,讀者不禁會問:這樣的法律豈不是間接鼓勵人言而無信?訂了約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是等於白訂?究竟道理安在? 若要解釋這個問題,不能不先了解合約中一個基本的概念-代價。
因為法律背後包含一個精神,便是法庭不會替任何人去執行一個他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的承諾的。故此,傅先生既然沒有付出任何代價而得到白太太的免息貸款的承諾,法庭只得依法判案了。
因此,下次如果你的朋友答應中了「樂透」獎後分給你十萬元,一旦他中了獎卻食言不肯分錢給你,在你告上公堂之前,你先要問自己一句:朋友對你的承諾,你有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