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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執照

法律淺談:在華州如何改名換姓

March 1, 2019 by Hao Yi Xu 1 Comment

LAW OFFICES OFDENNIS LAM
315 5th Ave. S., #882
Seattle, WA 98104
TEL:206-682-9233
FAX:206-223-7599
E-mail:dennis@dennislam.com
網頁:www.dennislam.com

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在美國,至少在華盛頓州,成年人要改名換姓,手續非常簡單;只要沒有欺詐別人的意圖,改什麼名字,改多少次都不成問題。比如改名若是為了逃債或逃避撫養費責任的話,就屬於違法。在華盛頓州,改名換姓離不開以下三種途徑:

一、通過普通法

很多人不知道,原來每個(成年)人,隨時隨地可以替自已改名換姓,只要你一直經常使用你的新名字,就算合法。這是因為在普通法下,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已的姓名,不需得到任何人或任何地方的批准。不過,這種辦法的缺點是,很多地方—特別是政府機關—都需要改名的証明文件。如果是通過法庭改名的話,自然會有法令來作為証明;沒有法令的話,通常只有靠宣誓陳述書(Affidavit)來証明,陳述書上說明你在所有地方都使用新的名字,並且沒有欺詐的意圖,在公証人面前宣誓及簽字後,便可用來作為改名的証明,但有些地方如移民局,只能接受由法庭發出的改名命令,其它証明一概不受。順便一提,除非你入了美籍再改名,否則在申請綠卡或入籍時若被移民局發覺你改過名字的話,在作背景調查時便會麻煩多多。

二、通過結婚或離婚

在美國,很多女子結婚後隨夫姓,這是習慣使然,並非法律規定;因此,如果你想用丈夫的姓的話,只要在結婚時,在所有(結婚執照除外)結婚文件上用丈夫的姓來簽名便行,否則便等於保留自已的姓名,完全不需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因為你只不過是反其「道」而行而已。這個道理對男子亦是一樣。

另一方面,很多隨夫姓的女子希望在離婚後用回自已的名字,這很簡單,只要在離婚申請書上要求改名便行,以後法官簽署的離婚法令便是改名的証明。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只有大人才可在離婚程序上改名,小孩的姓要通過另外一套法定程序才可以更改。

三、通過法庭

最容易令人接受的改名証明,當然是由法官簽署的法令,手續十分簡單:

1、到就近的任何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索取及填交改名申請書(通常只有一頁表),手續費在金郡目前是83元。

2、接著法院書記員會替你安排見法官的時間,通常是在同一天內或第二天;到時法官會叫你舉起右手宣誓,聲明改名的理由及沒有欺詐意圖,法官便在法令上簽字,出庭時間總共不用一分鐘。

3、把法令交給書記員歸檔,同時要一份(或多份)法令公証本備用,每份5元。

四、替小孩改名換姓

小孩改名字比較麻煩一點,因為牽涉到兩個大人。基本法律程序與上述差不多,父母都同意的話很簡單,否則申請替小孩改名的一方必需通知另一方,讓父親或母親有機會在庭上提出反對的理由;在法律上,孩子可跟父親姓或母親姓,但若有爭執的話,法庭便會根據孩子的利益來決定跟誰姓比較好,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

*孩子的選擇。

*改姓對孩子與雙親之間關係的影響。

*孩子使用舊姓的時間長短。

*孩子的尊嚴以及改名前後的任何不便之處。

不過,孩子若是14歲或以上的話,要經他們同意,父母才可替他們改名。

名字改好後,便需要通知所有債權人、保險公司、銀行、僱主、醫生、社會安全局及稅務局等地方。此外,你亦需要更改駕駛執照、汽車牌照以及其他反映所有權的文件,如屋契和股票等。

有些地方只要你在口頭上或書面上通知改名便行,其他地方可能需要較為正式的文件証明。例如:

一、離婚法令的法庭公証本。

二、本人的宣誓陳述書。或

三、改名法令的法庭公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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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綠卡人士離境時間 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January 18, 2019 by Hao Yi Xu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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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綠卡持有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或每年在美住滿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關於積累入境所需時間的混淆了。

其實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國居住多少時間才能不致於失去綠卡。根據移民法,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不算中斷。離境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的話,除非綠卡持有人能提出充分理由在海外病倒或替美國公司工作,否則便作廢。

如果離美超過一年,則怎樣解釋也沒有用,要從頭來過,再住滿五年才能提出申請入籍。不過,如果永久居民在沒有回美証的情況底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按照移民法便不能用綠卡入境美國,雖然移民官有權視乎個別情況讓這些人申請入境,申請費是$585(許多人以為是罰款)。

所以為入籍而保持居留美國的連續性,跟保持永久居留身份是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前者純粹視乎永久居民離美的時間長短,後者則要看當事人長期居留美國的意願。有沒有這種意願,移民官通常依靠各種客觀因素來作出決定,譬如:

• 離美時間長短

• 離境的目的及目的地。

•如果往海外工作的話,僱主跟美國有沒有關係。

•有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計劃回美的日期。

•家裡人住在美國還是海外。

•在美國有沒有固定工作。

•在美國有沒有物業、銀行戶口、股票、信用卡、駕駛執照、退休金計劃等。

•有沒有以美國居民身份報稅。

一般來說,在入境時,如果移民官認定你沒有意圖在美國長期居住,就會建議你放棄綠卡,再以B-2 身份入境。如果萬一你的綠卡被移民官員取走或要求你簽字放棄綠卡,你應該拒絕簽字和保持緘默,並要求法庭聽訟。因為祇有移民法庭才有權取消你的綠卡身份,移民官祇能把綠卡拿去。

亦有很多人誤以為,拿了回美証(reentry permit) 便可安枕無憂,那就大錯特錯了。持有回美証,祇不過表示美國政府承認當事人離境是暫時性而已,並沒有打算放棄永久居留。故此,在理論上來說,回美証是方便那些偶爾間需要「離美一年以上的人士」。這些人並非時常會有這種需要的,祇不過這次很特殊。因此這次離美雖然超過一年,法律也不視之為放棄永久居留。但如果有人慣性的拿回美証,以方便連續多次在外超過一年的時間,一旦被移民官發現,這些人也一樣有機會被沒收綠卡。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信用卡, 回美証, 報稅, 移民法, 綠卡, 美國, 駕駛執照

對即將實施的《真實身份法》 您準備好了嗎?

November 2, 2018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2020年10月1日全美將實行《真實身份法--REAL ID》。它是一項聯邦法律,並非一張身份證。以下我們用問與答的方式,為各位讀者排難解憂去了解這個法律的內涵與要求:

為什麼要制定《真實身份法》?

國會在2005年通過了《真實身份法》,藉以幫助打擊恐怖主義和身份盜竊。

何時生效

為了遵守規定州政府必需創造一種具有防偽安全功能的身份證,並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及合法在美國居留權的證明。所有州份必需在2020年10月1日法案生效前執行,華盛頓州也不例外。

適用的《真實身份法》可選擇的證件

以下是在2020年10月1日《真實身份法》生效後適用於國內航班的一些選項。根據此法律,現有的幾種身份證件已適用於新的標準,包括:
●永久居民卡(綠卡)
●美國軍人身份證
●美國護照
●外國護照
●強化駕駛執照(EDL)
●強化身份證(EID)

 

使用普通駕照和身份證出行的方法

即使 REAL ID 法案將於2020年10月1日生效,此法案只會影響希望乘坐飛機出行或進入某些聯邦機構的人。你可繼續使用普通駕照或普通身份證(ID) 在美國境內出行,例如於州內或跨州駕駛,乘坐火車等。

沒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人士將可以繼續申請普通駕照或身份證。然而,由 2018 年7月1日開始,這些普通身份證將增添一種標記,標示此證有可能不被某些聯邦用途所認受。這種標記並不表示公民身份或移民入境狀態。

此外,你仍然可以使用普通駕照或身份證進入其他聯邦設施,例如法院,社會保障辦公室,國家公園和醫療護理設施。或使用你的普通身份證乘坐火車或華州渡輪、投票。

不符合《真實身份法》無法登機

只要你不打算乘坐飛機就不需採取行動,但是如果有登機的計劃,就需要提供額外的身份證明。目前沒有任何影響,然而到2020年10月1日,運輸安全管理局將要求所有美國國內航班旅客持有符合《真實身份法》文件要求的駕照或可接受的其它身份證,才能通過運輸安全管理局的機場安檢門。如果只出示普通駕照或身份證並不足夠那是無法登機的。

哪些機構或設施要求符合《真實身份法》

《真實身份法》將改變某些受聯邦政府所管控的地方的進出。包括機場安檢、美國邊境、有安全限制的聯邦機構,如軍事設施等。但如果有以下的文件就符合《真實身份法》,可進出聯邦政府所管控的地方:
●永久居民卡(綠卡)
●美國軍人身份證
●美國護照
●外國護照
●強化駕駛執照(EDL)
●強化身份證(EID)

我的孩子是否需要符合《真實身份法》?

不需要。18歲以下的人不需要,現行身份證法律仍然適用。

最簡單獲得符合《真實身份法》的證件?

為了獲得符合《真實身份法》要求的駕照或身份證,居民必需要提供公民身份、身份證、居住證明。認證出生證明是其中一份文件。並親自到華盛頓州執照辦事處(The WADepartment of Licensing–簡稱WA DOL)申請。國土安全部已經指定了逾12種可接受的身份證,但並沒有推薦任何特定種類的身份證。

誰有資格申請強化駕駛執照(EDL)或強化身份證(EID)

強化版駕照或身份證是完全自願和可選擇的,沒有強迫一定要有。但需注意的是只有:持美國認證出生證明、美國護照,美國公民身份證明,或者是美國軍人身份證的居民才可以辦理。也就是說,持綠卡或者工作簽證的居民無法申請這種身份證件。

EDL或EID的申請費用是多少?在哪裡可以獲得?

將華盛頓州普通駕駛執照升級為強化版駕駛執照或強化版身份證需要$4-$24的費用(許可證剩餘時間為4美元/年)。強化版駕駛執照有效期為6年。您可以查看ID2020網站的中文版本以供參考:http://id2020wa.com/zh/

何時申請EDL或EID?

每個州實行《真實身份法》時間都不同,華盛頓州要到2020年10月1日。目前華盛頓州仍可使用駕駛執照或身份證登上商用飛機,直到2020年10月1日生效前。 在此之前如果計劃獲得強化駕駛執照或強化身份證,建議在下次換新證時這樣做,而不是為了生效日期後的旅行去做,因為也可以持用有效護照登機。

我最終仍要符合《真實身份法》的文件嗎?

只有符合《真實身份法》的身份證明才能用於美國國內的航空旅行。但是,在墨西哥和加拿大的陸地邊境口岸以及進入安全的聯邦建築物(如軍事設施)時,還需要符合《真實身份法》的身份證明。

結語

從2020年10月1日開始,如果計劃使用您所在國家/地區頒發的身份證明或許可證在美國境內飛行,請確保其符合《真實身份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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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求職者應知的權利

September 14, 2017 by Lei Pei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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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美國非常重視個人權利,所以保障個人權利的法律特別多;在求職方面也不例外,有種種規定不容求職者受到歧視或欺騙。比如求職者受聘前的第一步通常是與僱主面談,藉此解釋自己的能力及資格。但有很多問題僱主是不能提問的,否則有歧視或違犯民權之嫌。以下是一些可以問和不可以問的例子:

● 關於性別歧視——僱主不可以問你的婚姻狀況、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懷孕或準備懷孕。僱主可以問你是否可以按時工作或有沒有其它可能影響工作能力的義務。

● 關於殘障歧視——僱主不能問有關你的殘障的性質及嚴重性,也不能問你是否需要特別安排。但僱主可以問你是否可以勝任工作上的各種職能,例如搬抬東西等。

● 關於種族歧視——僱主不能問有關你的種族、母語、祖籍、出生地或會員籍等問題;但可以問你是否可以說某種語言。

以下是其他求職者必須知道的事項:

● 驗毒——僱主有權要求僱員或求職者接受成癮性藥物的檢驗,但必須一視同仁,不能有任何歧視成分在內。

● I-9表格——移民法規定僱主只能僱用有權在美工作的人,受聘的新員工必須簽署I-9表格(就業資格檢驗表)後才能正式上班。但僱主絕對不能特別要求僱員出示哪一樣証件來証明身份和工作權。比如僱員若出示了駕駛執照和沒有工作約束字眼的社會安全卡,便足以証明有工作權。若僱主堅持要看移民証件如綠卡或護照等,便違反了國籍歧視的法例。僱員可向美國司法部的特別檢察署打電話(800-255-7688)投訴。

● W-4/W-2表格——第一次正式上班時,僱主應該給你一份W-4稅表填寫,並根據你提供的資料從工資中作出法定的扣除。另外在每年伊始,僱主必須給你一份W-2薪酬表,表明年收入及扣稅;如果你收到的是1099表,即僱主視你為獨立的承包人,而非僱員。

● 工作申請表——很多僱主會要求你簽一份工作申請表,在表上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準確,否則僱主可因提供假資料而解僱職員。

● 最低工資——華盛頓州今年的最低工資是每小時$11;以每星期工作40小時來算,一星期的最低工資便是$440。

● 超時工作——大多數僱主須對工作超過40小時(一星期)的員工發給一倍半的工資,例外者包括農工、行政、主管及專業性的工作。

● 發工資——僱主至少每月發工資一次,在發工資的時候,僱主必須給你一張工資單,上面列明工作時間、薪金及所有法定的扣除。

● 休息及午膳食間——如果連續工作超過五個小時的話,僱員可有30分鐘的用膳時間(必須在開工兩到五小時之間使用)。僱主不用負責用膳時間的工資,除非僱主要求僱員留守工作崗位。

● 病假——僱主沒有責任一定要給有薪病假;但若有的話,僱主必須容許父母利用病假來照顧生病的子女或家人。若僱主僱有50名以上員工,而你在一年當中工作了至少1,250小時的話,僱主必須讓你在12個月期間當中,告假2星期(無薪)來分娩、領養子女,或照顧病重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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