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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的時候,若先寫好一份永久性授權書,以後可省卻許多麻煩,因為這人一旦喪失理智或能力,自有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管所有事務,完全不受法庭干預。但若沒有授權書的話,一個人不幸喪失自決能力的時候,又由誰替他作主、處理各項如報稅、健康護理等事務呢?那就要由法庭委任的監護人來負責了。
很多人以為,請了律師之後便不能更換,或者更換的話會有嚴重後果;其實不然,如果你不喜歡你的律師,或者有其他原因不想用這個律師,你隨時可以把他/她解僱,律師得到通知後,便應立即停止替客戶服務,若有甚麼問題值得客戶留意的話,應馬上通知客戶;除非客戶沒有提出要求,否則律師應盡快把客戶的擋案還給客戶,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擋案是屬於客戶的。如果你對你的律師不滿意或需要轉換,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一、告訴或寫信給你的律師,說清楚你有甚麼地方感到不滿意,讓律師有解釋或改正的機會。
二、如果你仍然覺得不滿意,可將律師解僱。除了少數情況需要法庭的批准之外,若你通知了律師,律師便必需撤回代表權;不過,你可能需要補償給律師已提出的服務。
三、如果你認為你的律師行為不當,你可向州律師公會投訴或諮詢有關你的權利。
請記著,你聘用律師,你便是他/她的「老闆」。你隨時可請律師走路,但相反來說,除非客户不合作,不付費,或有其它特別情況,律師卻不能隨便「炒老闆魷魚」。
此外,存放在信託戶口的律師費若沒用完,律師應立即退還給客戶,如果你對律師的收費單有疑問,應該向律師提出,並要求詳盡解釋。此外,你有權請求法庭對律師費是否合理的問題作出判決,或由談判、仲裁等方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