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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法律淺談:美籍父母領養外國小孩 可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January 21, 2021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LAW OFFICES OFDENNIS LAM
315 5th Ave. S., #882
Seattle, WA 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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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多年來,美國人一直喜歡到外國領養孩子,平均每年領養大約5千多名外國小孩。移民法沒有改革之前,美籍父母需要通過一層層的手續才能把養子或養女移民過來美國和申請他們成為美國公民;後來移民法加了一條「兒童公民法」,該法規定外國小孩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便可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1,領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必需是美籍公民—不論是在美出生或通過入籍手續。

2,被領養的小孩必需是18歲以下。

3,被領養的小孩必需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合法入境;入境後受到美籍父母的合法監護。

4,合法領養的手續必需完成。

外國小孩一旦符合上述條件,便自動成為美籍公民,完全不需要辦任何手續。小孩需要出國旅行的話,只要提出上述條件的証明,便可辦領美國護照。在舊法底下,父母必須主動為領養的外國小孩往移民局申請入籍,他們才能成為美國公民,從來沒有想到替他們申請入美籍,以致日後生出不少麻煩。

「兒童公民法」亦令不少美籍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受惠。雖然多數美籍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但有部份美籍父母由於未能符合所有公民移轉的條件,他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便不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雖然新法沒有改變這些條件,卻可以保証這些條件一旦滿足,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便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而不需要辦任何申請手續。

此外,「兒童公民法」還對被領養的外國小孩提出保障;如果他們的美籍父母當初誤以為領養手續本身可令他們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的話,他們日後便不能被遣送出境。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入籍, 移民, 移民法, 領養

法律淺談:非法留美人士可能有出無入

September 24, 2020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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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用非移民簽証來美的外籍人士由於不了解過期居留的後果,以至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走? 還是不走?那是有因為他們不熟識有關3年或10年禁令的移民法例。就像最近有一位客戶來和我咨詢,說在3年前她的美籍父親替她遞交了I-130表,正在等候排期,但兩年前從中國來美探親,過期居留至今,問排期到後可在這裡申請綠卡嗎?答案是不能,因為除非她是跟美國公民結婚,否則過期居留者不能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而必須回到原居地通過美領館申請移民簽証再來美;但她在美國已過期居留超過一年,所以一旦離美10年不能再回來。由於她對3年或10年禁令一無所知,才造成她今天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

什麼是三年或十年禁令?

移民法規定,非法居美滿180天者罰以3年不准再來美國,非法居美滿一年的話則罰以10年不准再來美國。這兩項不准來美的禁令,祇適用於那些「自動」離境而又再申請入境美國的人士,不離境的話便不受影響。可是,若不幸被移民局逮捕或解送出境的話,初犯者5年不得申請入境,第二次20年不得入境,如加上有犯罪行為,甚至永遠不得入境;不出席移送出境聽証者,則10年不得入境。

是否應該重視不准回美的禁令?

如果你一心一意繼續非法留在美國,根本沒有返回原居地的打算,或者根本不理會將來有沒有合法移民美國的可能性,那大可對此禁令置之不理;但如果你沒有長期非法居留美國之意,又不想盡量要等上3年或10年才能持非移民或移民簽証再入境美國,那麼便要認真考慮不在180天內或一年內離境的後果了。要知道,舊法對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的懲罰祇不過是不准他們在美國轉換身份,他們大可在美國領事館改領簽証後再來美國。比較起來,新法嚴峻得多,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離美後須等上3年或10年才能再申請來美。

下列人士卻不受禁令的約束:

— 18歲以下者。不過從其年滿18歲當天起,便將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了。

— 有正當申請政治庇護理由的人士。

— 持學生簽証入境者,但若收到移民局有關身份失效的通知,從那天便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

— 遭虐待之婦女及子女。

— 在合法身份過期前申請延期或更換身份,並未曾非法打工者。但這些人只有120天的緩衝期,即移民局在接獲申請120天後若仍未作出決定,申請者便開始被視為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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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過期居留美國的後果

February 27, 2020 by Hao Yi Xu 2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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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用非移民簽証來美的外籍人士由於不了解過期居留的後果,以至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走? 還是不走?那是有因為他們不熟識有關3年或10年禁令的移民法例。最近有一位客戶來和我諮詢,說在3年前她的美籍父親替她遞交了I-130表,正在等候排期,但兩年前從中國來美探親,過期居留至今,問排期到後可在這裡申請綠卡嗎?答案是不能。因為除非她是跟美國公民結婚,否則過期居留者不能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而必需回到原居地通過美領館申請移民簽証再來美;但她在美國已過期居留超過一年,所以一旦離美10年不能再回來。由於她對3年或10年禁令一無所知,才造成她今天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

什麼是三年或十年禁令?

從1997年4月1日起,移民法規定非法居美滿180天者罰以3年不准再來美國,非法居美滿一年的話則罰以10年不准再來美國。這兩項不准來美的禁令,祇適用於那些「自動」離境而又再申請入境美國的人士,不離境的話便不受影響。可是,若不幸被移民局逮捕或解送出境的話,初犯者5年不得申請入境,第二次20年不得入境,如加上有犯罪行為,甚至永遠不得入境;不出席移送出境聽証者,則10年不得入境。

是否應該重視不准回美的禁令?

如果你一心一意繼續非法留在美國,根本沒有返回原居地的打算,或者根本不理會將來有沒有合法移民美國的可能性,那大可對此禁令置之不理;但如果你沒有長期非法居留美國之意,又不想盡量要等上3年或10年才能持非移民或移民簽証再入境美國,那麼便要認真考慮不在180天內或一年內離境的後果了。要知道,舊法對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的懲罰祇不過是不准他們在美國轉換身份,他們大可在美國領事館改領簽証後再來美國。比較起來,新法嚴峻得多,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離美後需等上3年或10年才能再申請來美。

不過,下列人士卻不受禁令的約束:

— 18歲以下者。不過從其年滿18歲當天起,便將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了。

— 有正當申請政治庇護理由的人士。

— 持學生簽証入境者,但若收到移民局有關身份失效的通知,從那天便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

— 遭虐待之婦女及子女。

— 在合法身份過期前申請延期或更換身份,並未曾非法打工者。但這些人只有120天的緩衝期,即移民局在接獲申請120天後若仍未作出決定,申請者便開始被視為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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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綠卡人士離境時間 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January 18, 2019 by Hao Yi Xu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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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綠卡持有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或每年在美住滿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關於積累入境所需時間的混淆了。

其實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國居住多少時間才能不致於失去綠卡。根據移民法,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不算中斷。離境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的話,除非綠卡持有人能提出充分理由在海外病倒或替美國公司工作,否則便作廢。

如果離美超過一年,則怎樣解釋也沒有用,要從頭來過,再住滿五年才能提出申請入籍。不過,如果永久居民在沒有回美証的情況底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按照移民法便不能用綠卡入境美國,雖然移民官有權視乎個別情況讓這些人申請入境,申請費是$585(許多人以為是罰款)。

所以為入籍而保持居留美國的連續性,跟保持永久居留身份是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前者純粹視乎永久居民離美的時間長短,後者則要看當事人長期居留美國的意願。有沒有這種意願,移民官通常依靠各種客觀因素來作出決定,譬如:

• 離美時間長短

• 離境的目的及目的地。

•如果往海外工作的話,僱主跟美國有沒有關係。

•有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計劃回美的日期。

•家裡人住在美國還是海外。

•在美國有沒有固定工作。

•在美國有沒有物業、銀行戶口、股票、信用卡、駕駛執照、退休金計劃等。

•有沒有以美國居民身份報稅。

一般來說,在入境時,如果移民官認定你沒有意圖在美國長期居住,就會建議你放棄綠卡,再以B-2 身份入境。如果萬一你的綠卡被移民官員取走或要求你簽字放棄綠卡,你應該拒絕簽字和保持緘默,並要求法庭聽訟。因為祇有移民法庭才有權取消你的綠卡身份,移民官祇能把綠卡拿去。

亦有很多人誤以為,拿了回美証(reentry permit) 便可安枕無憂,那就大錯特錯了。持有回美証,祇不過表示美國政府承認當事人離境是暫時性而已,並沒有打算放棄永久居留。故此,在理論上來說,回美証是方便那些偶爾間需要「離美一年以上的人士」。這些人並非時常會有這種需要的,祇不過這次很特殊。因此這次離美雖然超過一年,法律也不視之為放棄永久居留。但如果有人慣性的拿回美証,以方便連續多次在外超過一年的時間,一旦被移民官發現,這些人也一樣有機會被沒收綠卡。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信用卡, 回美証, 報稅, 移民法, 綠卡, 美國, 駕駛執照

移民路上更艱辛

September 28, 2018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文章作者:化嘉

華人移民中流傳著一個故事:美國是一個老牌的移民國家,當你到移民局申請美國身份的時候,在一樓填寫表格,工作人員都是冷冷的態度;當你獲得移民通過,到二樓拿獲准通知的時候,工作人員則是笑臉相迎!所以,華人移民不無感慨地說,有了美國身份,你就是顧客,顧客就是上帝,移民局就要好好地為你服務。然而,在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在2018-02-24修改的介紹中,已經沒有了「顧客」的描述,並稱美國「不是移民國家」!

不僅如此,川普政府近來對更加大對移民的限制,移民路上將更見艱辛:

綠卡門檻升高

華府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在2018年9月3日報導,白宮官員正研擬的一項有關「公眾負擔-public charge」的移民方案,主要影響對象是已經在美、正申請綠卡的合法移民,以及正申請合法入境美國者。白宮希望在期中選舉前提出此案,以提振共和黨選民的熱情。然而此方案也會影響到希望未來申請永久居留的無證移民,因為此政策改變,將擴大「公眾負擔」的定義。

依照實施超過一個世紀的聯邦移民法,若潛在移民或外籍訪客可能成為政府重大負擔,官員可拒絕其入境美國。不過至目前為止,相關官員通常把焦點放在需要現金救濟或長期醫護照顧的人。但川普政府的移民政策鷹派鼓吹將對象擴大及於有意使身分合法化的移民,及其享有的更廣泛範圍的政府福利,其中包括糧食券、啟蒙教育(Head Start)、醫療補助計劃(Medicaid)和WIC等補助。

無證移民不符合多數政府補助的資格,但上述構成公眾負擔的對象擴大,適用範圍可能及於移民家庭所有成員。例如過去一名母親申請綠卡時,她本人享用政府福利可能受到調查,而根據新提案,她的子女若享有醫療補助計劃或啟蒙教育補助,也將成為她接受綠卡審查的負面因素,即使她的子女為美國公民。

目前川普政府還在研擬移民法規的變更,已有官員開始採行新限制。2018年1月,國務院指示各使館和領事館,在核發簽證時,需檢視申請人是否可能享用美國政府的營養和醫療補助。移民律師目前正密切注意,國務院的新指導方針是否致使更多因公眾負擔因素簽證遭拒的案例。

申請耗錢耗時

紐約移民聯盟移民政策主任Anu Joshi表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於2018年2月將「一個由移民構成的國家」(a nation of immigrants)從其網站刪除,反映了川普政府移民政策的改變。她表示,美國是由移民建立的國家,刪除網站文字,不會改變這一事實,只能揭露川普政府對移民的不友好政策,在此情況下,移民要更積極尋求專業諮詢服務。

另外,移民局月前公佈新規定,要求綠卡持有者在綠卡到期前6個月就要申請更新,申請費高達幾百元,「這樣的規定是移民申請入籍的新障礙,不僅耗費金錢,更耗費時間」。因為過去更新綠卡只需幾週,但現在綠卡持有者等待面試的時間就已長達數月。

收容難民數明年剩3萬

美國川普政府2 0 1 8年9月1 7日連續第二年削減收容難民的上限,下個會計年度,入境美國的難民額度最多只有3萬名。在9月30日結束的這個會計年度,川普政府設定的難民收容數上限為4萬5,000人。但真正入境的難民人數恐怕遠低於此,估計少於2萬1,000人。美國國務卿MikePompeo17日表示:「川普政府改進後的難民政策,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並擴大我們的能力,幫助全球真正需要的人。」

在川普上任之前, 自1980 年「難民法--Refugee Act」)制定以來,美國難民額度上限從未低於6萬7,000人,近年則約在7萬至8萬人的水準。但川普上任後, 去年把2018會計年度的難民收容數,減為4萬5,000人,是歷史新低。

申請文件不齊證據不足移民官可直接拒絕

移民申請手續繁複, 各種表格、文件、單據不一而足, 稍一閃失,難免掛萬漏一,曾經犯過錯誤的申請人應該還記得那份懊惱。不過,好在一直以來,相關受理申請的作業準則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所出具的證明, 即使未能建立資格, 但除非「沒有批准的可能性」,應先發出「補件通知」(RFE)。使得申請人們有了補救的機會。然而,這項有利於申請人的規則,就要取消了!

從今年9月11日起,外國公民申請移民時如果提示文件缺失,以致證據不足,移民官員有權直接拒絕個案,而且不必再向當事人發出「補件通知」(RFE)或「否決申請意向通知書」(NOID)。也就是說,申請人必需一次繳齊所有需要文件資料,否則移民官員不必再有任何動作, 可以直接拒絕申請案。

Filed Under: 副刊, 政治, 首要 Tagged With: Medicaid, WIC, 共和黨, 啟蒙教育, 川普, 白宮, 移民, 移民局, 移民法, 糧食券, 綠卡, 美國, 華人移民, 難民, 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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