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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的時候,若先寫好一份永久性授權書,以後可省卻許多麻煩,因為這人一旦喪失理智或能力,自有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管所有事務,完全不受法庭干預。但若沒有授權書的話,一個人不幸喪失自決能力的時候,又由誰替他作主、處理各項如報稅、健康護理等事務呢?那就要由法庭委任的監護人來負責了。
什麼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由法庭指定來代理另一個喪失行為能力的人的事務。本州法律規定法庭可委任兩種監護人:一種是專門替沒有能力理財的人代理財務的監護人;一種是代沒有能力照料自己的人在健康護理及其它非財務方面作主的監護人。
如何成為監護人?
任何有關人士均可向高等法院申請指定自己或其他人作為監護人,然後由高等法院法官或法庭專員就申請的請求委任監護人。申請書主要請求法庭:一、決定在申請書中指明的當事人是否已喪失行為能力。二、委任一個監護人。
在法庭決定是否需要監護人之前,必須先通過以下四個步驟:
一、當事人必須得到監護申請書的通知;
二、法庭必須任命一位訴訟代理人進行調查及向法庭作出報告;
三、訴訟代理人必須獲得醫生或生理家的証供;
四、最後法庭必須舉行聽証。
當事人可拒絕接受監護人嗎?
當事人若不想要監護人的話,有權在聽証上提出反對。他們可找律師代表出庭,請不起律師的話,法庭可免費代聘。法官在聽証之後認為有需要才會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什麼責任?
監護人一般可分為兩大類:財產監護人和人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專替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代理其財產及財政。監護人必須在法庭任命後三個月內向法庭提交一份財產記錄以及一年一份收支清算報告。人身監護人則負責照顧和評估當事人在身心上以及日常起居中的需要。此類監護人必須在任命後三個月內向法庭提交一份護理報告,以及一年一份狀況報告。人身監護人亦可能有責任代當事人作出是否接受醫療的決定。
有什麼決定監護人不能代作的?
有的。比如監護人不能違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的意願而把他送去療養院;另外,亦不能單方面決定把他送去精神病院。不過,監護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要求把當事人送院接受精神病治療。此外,沒有法庭的指令的話,病人不能接受任何可能會引致痙攣的治療方式或其它任何約束行動的精神病治療程序。
監護人受委任後對當事人的權益有何影響?
當法庭認定當事人沒有行為能力而替他委任一位監護人的時候,法庭同時授權監護人為當事人作出某類決定,當事人此後便不能作出這些決定。如果監護人擁有完全的監護權(Full Guardianship)的話,當事人便沒有權作出普通成年人通常作的決定,比如當事人再沒有權處理自己的財務或自行決定有關醫療的問題。
如果監護權是屬於有限的那一種(limited Guardianship),法庭的指令會很清楚地說明監護人和當事人的決定範圍,比如監護人只能負責處理財務,而讓當事人決定有關健康護理的問題。
不過,即使法令授權監護人作出有關護理的決定,並不表示監護人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只要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便行。法律規定監護人應該儘量順從當事人清醒時的觀點和價值觀(如果知道的話)來作決定。此外,若當事人能表示出有關醫療問題的意見,監護人必須在作出決定之前考慮當事人的意見,接納與否監護人便需考慮到當事人對自己的病況及各種治療辦法有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