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所有含有芝麻的食品都將受到特定過敏原監管要求的約束包括標籤。芝麻過敏影響所有年齡段的人可能表現為咳嗽、喉嚨發癢、嘔吐、腹瀉、口腔皮疹、呼吸急促、喘息和血壓下降。據FDA表示從1/1/2023起「芝麻」將正式被列入法律規定的主要食物過敏原名單。這一變化基於的是《Food Allergy Safety, Treatment,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法案,它於2021年4月被簽署成為法律。最近幾年FDA一直在考慮是否要將芝麻列為過敏原,該名單中目前有牛奶、雞蛋、魚、堅果、花生、小麥和大豆。而芝麻被納入其中意味著含有芝麻的食品會受到特定的食物過敏原監管要求的約束包括標籤和製造。
法律
法律淺談:何謂非法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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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禁錮」,是在沒有法律賦予權力的情況下,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限制自由有很多種方式:用手拉著一個人是限制、把他鎖在車內或室內也是限制;即使沒有給鎖上,用武力威嚇他,讓他留在某地方也是限制。
但這種限制必需是全面的,意即要限制他不得向任何方向行動。如果我只是阻塞著某一個通道或某一個方向,你仍然可以改路而行的話,則不算是受到禁錮。但有趣的是,在法律上要構成非法禁錮,受害人不一定要知道他的行動自由已受到限制;比如你在房間裡睡覺,我惡作劇地把房門從外鎖上,雖然你不知道,但我已是算是犯了非法禁錮。
法律訂立這一條原則的理由是,法律認為人身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在受害人不知覺的情況下加以剝奪,也應該列作不合法行為。
限制自由的時間即使很短,也可以構成非法禁錮。幾小時固然是禁錮,幾分鐘也是一樣。引用上述原則,以下的行為都可以算是非法禁錮:拉著一個人不讓他走;鎖上車門令一個人不可下車;恐嚇一個人不准他動彈,否則對他不利;眾人圍著一個人,令他受驚不敢行動等。
但有幾種情況,限制行動不算是非法禁錮:
• 受限制者自願受到限制—例如坐過山車,坐上後會有鐵欄放下,令你不會跌出車外,這樣當然會令你失去行動自由,但因為你是自願的,所以當然不能夠控告遊戲場所非法禁錮。
• 行使合法權利而限制行動自由—非法禁錮所針對的是非法行為,有法定權力的人當然不再此限。所以警察或市民拘捕嫌疑犯案的疑犯,又或者監獄拘禁犯人,都不算是非法禁錮。
• 根據合理條件限制自由—有些地方是有條件地准許別人入內的,如果條件不符合,負責人可以禁止不符合條件的人離開,在這種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便不算非法禁錮;比如乘計程車的人不能規定司機違例停車,所以如果計程車司機不讓乘客在禁區道路上下車,乘客不能控告司機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一種民事過失,被禁錮的人可以循民事途徑起訴禁錮者,不過即使打贏官司,仍要視乎被禁錮的人受到什麼損失,除非受害人能証明精神、肉體上受到很大打擊,否則賠償金額通常很少,可能連律師費也不夠付,所以這種官司不多見。
除了民事過失外,非法禁錮也是一種刑事罪行,可被判坐牢和罰款。一般的私人糾紛,警方通常不會理會,被控這條罪名的人,多數是擄人勒索之類的歹徒,而且往往是和其他罪一起控告的。
法律淺談:簽署文件要當心 否則後果自己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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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人都有機會要在各類文件上簽名,其中有不少是法律文件或包含有法律性質的文件。例如支票、合同、委託書、欠單、保險單,收條、信用卡等等。一旦簽上名字,事後便很難反悔說文件對自己沒有約束力。所以在簽署任何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時,一定要小心謹慎。
按一般的法律原則,你在法律性文件上簽了名,便要對文件內容負責。除非你能夠向法庭証明以下隨便一點,才能免除責任:
‧你以為簽的某一類文件,實際上簽的卻是性質不同的另一類文件。例如:你以為簽的是授權書,但原來簽的是欠單;又或者你以為是作為遺囑見証人的身份來簽名,不料該份文件原來是房地產轉讓權証書。不過要注意的是,簽名人如果不是因為文件性質而簽錯名,而只是誤解了一些內容而簽字,便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例如以為簽擔保書是為某甲作擔保人,而實際上文件是為某乙提供擔保的;又例如以為簽1,000元借據,而實際的借額是10,000元之類。
‧你並沒有因為你自己不小心而簽錯文件。例如不識字的人或盲人,被哄騙而在英文文件上簽名,法庭便多數會判簽名屬於無效;又或者文件在簽名之後被人竄改,簽名人便不需負責。但如果簽名人懂得文件上的文字,而只不過他自己不看清楚,靠別人解釋,而讓人瞞騙了,令他誤解內容,亦只是他自己不小心,他仍然要對簽名負責。
為防簽錯文件而負上法律責任,簽署文件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
‧不要相信一面之詞。簽文件前要看清楚內容,自己看不明白的話,便請教別人。如文件比較複雜難明,最好請當事人解說內容。
‧採取措施,不要讓別人有機會竄改文件。例如姓名、日期要寫清楚,數額最好用大寫拼出,不宜單用數目字。文件若有更改之處,要由各方加簽核實。文件中或字裡行間若有多餘空位,最好用線劃去。重要文件要頁頁加簽,以免被人「狸貓換太子」。最後,比較重要的文件在簽名後都應複印存底。
總之,不明白的文件不要亂簽,否則後果自負。
法律淺談:關於汽車修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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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階級,少不了與汽車修理房打交道;對許多人來說,修車經驗似乎是不愉快的居多,這也難怪;多數人對汽車的操作性能即使不是一竅不通,也所知有限。
車主把汽車送到修車房,不免有點任由宰割的感覺。修理員說這個那個零件出了毛病,也不知是真是假,但又不敢不信;若你在快速公路上風馳電掣的時候汽車突然「死火」,停在路中間,可不是鬧著玩的。
但到了付賬的時候,你一邊痛心疾首地簽信用卡,一邊懷疑自己是否進了黑店,做了「羊牯」。
若要減少自己做「羊牯」的機會,那便需要知道作為一個消費者應有的權力。但首先你應該做好未雨綢繆的工作。比如在你的汽車未出毛病前,先物色好合適的汽車修理房,最好的辦法是靠親戚朋友的推薦。
當你找到一家你認為至少在技術上夠資格的修理房之後,有兩條規則你一定要記著:第一,任何修理均需你的授權(口頭或書面)才能進行;第二,盡量保留書面記錄。
不過,汽車若出了毛病,首先應查看你所需的零件或服務是否有擔保,如果有的話,問修車房是否接受零件擔保,以及會為他們自己的修理工作提供書面保証。
接著把汽車送去修理房估價—包括毛病出在哪裡?需要什麼零件及多少費用?但不要忘記先問清楚有沒有收費估價。如果你認為估價似乎有點偏高,問清楚原因後最好再到別的地方估價,以作比較,最後才授權給修車房進行修理。
與修車房打交道,有四點要注意:
一、 如果你想取回或察視損壞的零件,你必須在修車前向修車房說清楚。
二、假如修理費用超過一百元,你有權要求修理房開一張估價單。不論修理種子大小,經你首肯的才算數。修理完畢後,修車房必須給你一張發票,但在付賬之前,記著跟估價單比較一下,看看是否有出入。
三、如果你拒絕付出相當於原來經你授權估價的110%之內的修理費用,修理房有權把你的汽車扣住,直到你付清賬單為止。舉個例子,你原來同500元的估價,後來發票是的價錢是550元以下(稅前),你不付賬,修車房就有權不還車。不過,如果修車房未經你同意,把修車費用提高至超出原來估價的110%,你便有權利不付多餘的費用。
四、如果修車房作出修理保証,記著拿回一份副本。
如果你把汽車從修理房拿回家後,發覺汽車沒有完全修好,你應該先想清楚,有沒有其他毛病你沒有授權給修車房去處理,又或者你祇要求最低程度的修理,後來才發覺不足。因為很多時候,我們都不捨得在修車上花太多錢,寧願賭一賭,希望省點費用便能把汽車修好,可惜大都事與願違。
如果你覺得修理不如理想,那又怎麼辦?假如修車房作過保証的話,把車子拿回去,與負責人商討問題出在哪裡?雙方誤會?修理技術不好?抑或是使用的零件本身有問題?待大家找出問題之後,你應該盡快解決,不要拖延時間,准備好所有支持你立場的証據,同時亦了解修車房的立場,然後看大家能否妥協,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如果雙方各不讓步,你還有以下選擇:
一、與州檢察長辦公廳的消費資源中心(AttorneyGeneral’s Consumer Resource Centers)聯絡,看他們能否提供調停服務。電話:1-800-551-4636.
二、利用小錢債法庭,但你祇能要求金錢上的賠償,法庭並不能下令修車房把你的車子修好。
三、找律師諮詢,看看有沒有其他辦法。
總而言之,住在美國,越清楚自己的法律權利吃虧的機會便越少;其實這還不夠,除了明白自己的權力之外,遇事還要勇往直前,不要向壓力低頭。
因他人過失受傷可獲多種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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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處世哲學向來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除非萬不得已,打官司可免則免。這種做人態度不是不好,至少可以避免很多無謂爭執;弊處是縱容對方,自己卻要「忍辱負重」。譬如因對方過失而自己受了傷,一般中國人但求對方賠償湯藥費便心滿意足,其他的損失就當是自己不夠運氣。
美國人則與中國人相反,動輒便上公堂,很多時候小事變大,有傷和氣;但好處是不會讓人家欺人太甚,自己亦不大會吃虧,其中一個原因是美國的賠償夠全面又慷慨。它的基本宗旨是要令到受了傷害的人回復到沒受傷前的地位,這樣一來賠償額自然會高,因為幾乎所有損失都可用錢作賠償。
就拿人身傷害事件(包括車禍以及其他任何由於人為過失而引致的受傷意外)來說,賠償的名堂可多了。被告除了賠所有有關湯藥的費(即醫藥治療費用)之外,亦要負責因傷而喪失的工資,以及將來收入能力的損失。這是指原告因殘廢「有輕有重」以致賺錢能力降低。比如你受傷前年入三萬元,傷後只能找到年入兩萬元的工作,如果你還有二十年到退休年齡,那麼你便應得二十萬元的賠償。賠償多寡是看個別情況而定。傷勢重些,傷者收入高些,償金自然隨之增高,而且可以直接計算出來。
另一大類的賠償法稱為「一般損害賠償」,概括一切肉體及精神上的損失。這些損失大都可以預見,每宗受傷案件都會有,但卻很難定價。例如肉體上的痛苦、精神及感情上所受的打擊,以致恐懼、憤怒,以及生活享受的損失等等,都可以用金錢作抵償。這還不止,原來傷者的配偶也有權索償,這其實很有道理。如果你的配偶受了傷,你又要服侍她,又要顧家務,又少了個解悶兒的伴侶,你所受的痛苦不可謂不大,所以應該有所補償。另外傷者如果是小孩的話,父母也可另有補償,其中道理不言而喻。
有人會問,這類損失怎能定價?那不是等於問人命值多少錢一斤嗎?此話不錯,但痛苦既然沒法子直接補償,錢便是最佳的賠償辦法,總比什麼賠償都沒有強,賠額就讓陪審團隨意決定,但當然不能太離譜,通常陪償團用從前的案例作參考,所以不會完全沒有準則。
舉一個例,某人給惡犬咬傷,縫了數十針,養傷兩、三個月才完全康復過來,期間停工了兩星期,通常在這情況之下的「特別損害賠償」不會過萬元,正確賠額很容易計算出來。至於「一般損害賠償」,陪審團(或其他庭外仲裁)通常定一個數字,包括所有損失,譬如五萬元,這一個例子不算太多。如果給惡犬咬傷的是小孩的話,這方面的賠償額可能會更高,因為小孩的心理容易受到更大的創傷。
又有人會問,這裡的人身傷害案件的賠額如此高,由誰來付?像上述的例子就由犬主的「戶主全益保險單」中的「個人責任保險」來擔當;沒有保險的話只有大歎倒霉。當然,如果是車禍,先由犯過失的一方的汽車保險公司賠,不夠再加上自己的保險,若對方沒有保險或保險不足,便由自己的保險公司負責—如果屬於承保範圍之內的話。
其實這裡有很多人沒有買汽車保險,所以你最好確定一下自己的保險單包不包括這類保險,萬一給這些沒有買汽車保險的人撞傷,也不至於沒有賠償。通常來說,這類保險至少要買五十萬元以上才夠安全,否則如果傷勢嚴重,會有賠了夫人又折兵之虞。
法律淺談:了解法定起訴期 否則有冤無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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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法定起訴期?在民事法上來說,當你的法定權利受到侵犯,你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內起訴對方,如果你不積極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任由時間流逝而去,你就永遠再也不可以起訴,再也得不到補償了。
法定起訴期的目的是為了杜絕陳年已久的案子。因為這種案子太老的話,証據可能已經喪失,証人的記憶力衰退,甚至於證人乾脆失蹤,以至於被告人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即使原告人的案情確立,但原告人若不及時起訴而導致案情陳舊,這對被告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
法定起訴期不是一成不變的死東西,而是擁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一、法定起訴期是對法律訴訟程序而言,只對案子的結局有影響,與被告人的實質權利無關。如果某一案子因為過了法定起訴期而不能起訴,或者起訴後被駁回,並不証明案情或因果不成立。
二、若法定起訴期已過,原告仍然起訴,被告必需首先舉出起訴期來抗訴,若不提出這點則等於放棄了這一抗訴權利,讓原告的起訴權利死灰復燃。
三、一筆已過法定起訴期的死債,如果經欠債人以書面承諾加以償還,仍然可以復活。
四、法定起訴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經合約或者承諾來加以暫緩、延長或縮短。
五、一件案子的起訴期一般是從案情發生或者責任產生那天開始,也就是從應該可以起訴的那天起。根據這一原則,可以說起訴期與被告所作所為相關連,即使原告不知被告是誰或是否有充份理由起訴,起訴期其實早已開始。
法定起訴期一般是由各州的法律而定,對同一類案子各州的起訴期也會有不同。以下是華盛頓州一些常見的民事案子的法定起訴期:
一年起訴期
—警長或其他警官在民事程序中因失職而讓監犯逃脫。
兩年起訴期
—惡意中傷、誹謗、武力威脅、侵犯人體和非法禁錮等案子,必需在事發後的两年之內起訴。
三年起訴期
–未經許可進入私人土地,對家人土地造成損害。
–非法霸佔或損害私人財產,人體傷害和過失造成死亡等案子。
–違背口頭達成的合約。
–欺詐和過錯罪,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欺詐和過錯那天起算。
–警察、法醫執行公務過程中因失職造成的損失。
–公務員盜用公款,或未能妥善管理其控制下的公款,三年起訴期是從發現過錯那天起算。
六年起訴期
–違背書面合約。
–在正常生意買賣中出現應收帳款過錯。
–房地產的租金利潤,或有關房地產的佔用而引起的糾紛。
十年起訴期
–反世襲性侵佔房地產,十年起訴期是從原告的產業被侵佔那天起算。
–違背強制執行美國任何法院的判決書,判決超過十年便不能再執行。
法律淺談:在華州結婚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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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要執照,當律師要執照,結婚也不例外,在本州若要合法結婚,男女雙方除了要符合下述若干條件外,亦需要一張有效的結婚執照。
華盛頓州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十八歲。十八歲以下的男女不是不可以結婚,但必需父親、母親,或監護人的許可才行。十七歲以下的更要得到法庭的首肯方可共諧連理。
但是,未到成年(十八歲)便想結婚的男女是要付出代價的,代價就是放棄了其父母供養他們的法定責任。不過,對今日的少男少女們說,為了愛情而犧牲一點代價又算得什麼呢?
此外,男女雙方關係若親過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便不能合法結婚(在加州卻可以);不過,申請結婚執照時不需提出驗血或體格檢查的結果,亦不需提出離婚証明(如果離過婚的話),但若在法官簽字離婚命令之前便申請執照,就犯了重婚的罪名。
男女雙方均需填寫結婚執照申請表,然後在公證人面前簽字,簽好後把申請表和手續費(目前在金郡是69元)交給郡審計官( County Auditor )。州法規定結婚牌照在申請三天後(不包括申請當日)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取得結婚牌照後六十天內不進行婚禮,牌照便告作廢。
有資格主持婚禮的人士包括地方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各大法官,以及各教堂的牧師、神父以至治安推事等,法官的收費由150元到350元不等,視乎結婚儀式是在法庭內或其他地點進行而定。此外,婚禮中需要兩名証人在場作見証。
很多中國人移民來美國後會發覺,美國女人婚嫁後多用夫姓,甚至政府機構一般也會假設妻跟夫姓,反而中國女子很少在婚後用夫姓,所以很多人嫁來美國後以為這裡法律規定結婚後夫姓,尤其是再加上美國丈夫的堅持。
其實這不過是傳統習慣,而非法律規定,婚嫁後的女人絕對有權保留自己的姓氏。不過,不論女方是否打算保留或改變自己的姓氏,她都應該在結婚執照及其他有關文件上簽上自己當時的姓名。
即使妻子不打算用夫姓,她也應該通知政府或財務機構有關其婚姻狀況的轉變。順便一提,為免在法律上出現混淆,任何人都應該用同一方式在所有文件、表格、書信上簽名。
國稅局修訂表格1024以供電子提交
根據《國稅法規》第501(a)條或第521條申請免稅認可,以方便申請者進行電子申報。從2022年1月3日起,使用表格1024申請免稅認證,必需通過Pay.gov(英文)在線提交。國稅局將提供9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繼續接受1024表格(01-2018年修訂版)和信函申請的紙質版本。
非法收入要報稅
本報評論: Harrell新組的市府缺乏亞裔代表
12月13日西雅圖當選市長Bruce Harrell宣佈了其組政的首輪重大人事安排。
該新聞稿誇口說,「一支多元化且經驗豐富的領導團隊將支持Harrell為團結一致、激勵和應對西雅圖面臨的緊迫挑戰而努力。團隊成員包括來自當地政府內外的公民領袖,他們將為當選市長將要解決的問題帶來重要的生活和專業經驗。」如果讀者查看所提供的名單,就會發現亞裔並沒有得到很好的代表。
Vinh Tang將擔任技術和績效顧問,這基本上屬於信息技術(IT)崗位。當選市長先生,IT不太可能成為「社區問題」,而且該職位不是高級或主管級別的職位,也不屬於直接報告職位。
我們知道這只是第一輪公告,但這仍令人感到失望。相比之下,即將離任的市長杜爾肯(Jenny Durkan)任命了方威武(Mike Fong)和Shefali Ranganathan兩位亞裔美國人副市長。
Harrell確實任命他的姪女為三位副市長之一 。 但 Monisha Harrell是唯一一位擁有直接報告職位的亞裔。Tiffany Washington將擔任新設立的負責住房和無家可歸者事務的副市長一職,之後還將任命負責對外關係的第三位副市長。
Harrell說:「我希望副市長的工作重點是居民和小型企業在選舉我時對市政府的要求。對外關係副市長將幫助建立以實現可衡量的結果所需的外部夥伴關係。」
也許現在公開的副市長職位可以交給亞裔。有許多公民領袖可供選擇,其中一些人已經被Harrell任命為他的過渡團隊。這些人當中會有人可以很好地適應這個新角色。12月中旬數百名亞裔社區成員和領導人聚集在西雅圖華埠慶祝Harrell的勝利。當選市長先生,派對現在結束了。亞裔會讓你擔負起自己的責任。也許,當你尋找內閣級別的職位時,你會記得擁有亞裔代表的重要性。
要了解有關Harrell及其過渡政府的更多信息,請瀏覽:seattle.gov/mayor-elect。
上文社評在本報英文版Northwest Asian Weekly刊出後,西雅圖當選市長Bruce Harrell即電告本報,表達在未經告知他此文內容即付梓刊印的不滿。Bruce表示他深知亞裔對他的支持與期許,更正視亞裔在市府人事安排的角色,已正在拔擢優秀且適當的亞裔出任高層職位,目前正在與當事人溝通洽談,將在下一波人事名單中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