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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美國人一直喜歡到外國領養孩子,平均每年領養大約5千多名外國小孩。移民法沒有改革之前,美籍父母需要通過一層層的手續才能把養子或養女移民過來美國和申請他們成為美國公民;後來移民法加了一條「兒童公民法」,該法規定外國小孩只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便可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1,領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必需是美籍公民—不論是在美出生或通過入籍手續。
2,被領養的小孩必需是18歲以下。
3,被領養的小孩必需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合法入境;入境後受到美籍父母的合法監護。
4,合法領養的手續必需完成。
外國小孩一旦符合上述條件,便自動成為美籍公民,完全不需要辦任何手續。小孩需要出國旅行的話,只要提出上述條件的証明,便可辦領美國護照。在舊法底下,父母必須主動為領養的外國小孩往移民局申請入籍,他們才能成為美國公民,從來沒有想到替他們申請入美籍,以致日後生出不少麻煩。
「兒童公民法」亦令不少美籍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受惠。雖然多數美籍公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但有部份美籍父母由於未能符合所有公民移轉的條件,他們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便不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雖然新法沒有改變這些條件,卻可以保証這些條件一旦滿足,在海外出生的子女便能自動成為美國公民,而不需要辦任何申請手續。
此外,「兒童公民法」還對被領養的外國小孩提出保障;如果他們的美籍父母當初誤以為領養手續本身可令他們自動成為美國公民的話,他們日後便不能被遣送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