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華盛頓州道路上的機動兩輪車,州立法議員近日批准了一項新法案。該法案嚴格區分了電動摩托車(electric motorcycles)與電力輔助自行車(e-assisted bicycles),以此來加強對州內路面上各類電動兩輪車的法律監管。
華盛頓州立法議員專門針對電力輔助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帶來的一系列亂象進行了商討與解決。根據最新修訂的華盛頓州法律,這套新的交通管理規則於6月11日正式生效。
該法案划定了一條清晰的法律界限,旨在幫助公眾準確分辨電動摩托車與電力輔助自行車之間的區別。新規明確指出,一輛兩輪車若想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電力輔助自行車,它必須具備可供腳踩的踏板(pedals),並且必須依靠騎行者自身的人力來驅動。此外,電力輔助自行車的電機輸出功率不得超過750瓦特。這裡的電機只能為騎行者提供輔助動力,這意味著它絕對不能成為車輛行駛的核心主要動力來源。
新法案同時還明確限制了車速,規定電力輔助自行車在騎行者不踩踏板的情況下,單靠電力驅動的最高時速不能超過20英里。
如果一輛電力輔助自行車無法滿足上述所有具體硬性要求中的任意一項,那麼華盛頓州政府在法律層面上就會直接將其視作電動摩托車。屆時,在路面上騎行此類車輛,騎行者除了必須持有標準的華盛頓州駕照外,還必須額外考取摩托車駕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