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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禁錮」,是在沒有法律賦予權力的情況下,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限制自由有很多種方式:用手拉著一個人是限制、把他鎖在車內或室內也是限制;即使沒有給鎖上,用武力威嚇他,讓他留在某地方也是限制。
但這種限制必需是全面的,意即要限制他不得向任何方向行動。如果我只是阻塞著某一個通道或某一個方向,你仍然可以改路而行的話,則不算是受到禁錮。但有趣的是,在法律上要構成非法禁錮,受害人不一定要知道他的行動自由已受到限制;比如你在房間裡睡覺,我惡作劇地把房門從外鎖上,雖然你不知道,但我已是算是犯了非法禁錮。
法律訂立這一條原則的理由是,法律認為人身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即使在受害人不知覺的情況下加以剝奪,也應該列作不合法行為。
限制自由的時間即使很短,也可以構成非法禁錮。幾小時固然是禁錮,幾分鐘也是一樣。引用上述原則,以下的行為都可以算是非法禁錮:拉著一個人不讓他走;鎖上車門令一個人不可下車;恐嚇一個人不准他動彈,否則對他不利;眾人圍著一個人,令他受驚不敢行動等。
但有幾種情況,限制行動不算是非法禁錮:
• 受限制者自願受到限制—例如坐過山車,坐上後會有鐵欄放下,令你不會跌出車外,這樣當然會令你失去行動自由,但因為你是自願的,所以當然不能夠控告遊戲場所非法禁錮。
• 行使合法權利而限制行動自由—非法禁錮所針對的是非法行為,有法定權力的人當然不再此限。所以警察或市民拘捕嫌疑犯案的疑犯,又或者監獄拘禁犯人,都不算是非法禁錮。
• 根據合理條件限制自由—有些地方是有條件地准許別人入內的,如果條件不符合,負責人可以禁止不符合條件的人離開,在這種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便不算非法禁錮;比如乘計程車的人不能規定司機違例停車,所以如果計程車司機不讓乘客在禁區道路上下車,乘客不能控告司機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一種民事過失,被禁錮的人可以循民事途徑起訴禁錮者,不過即使打贏官司,仍要視乎被禁錮的人受到什麼損失,除非受害人能証明精神、肉體上受到很大打擊,否則賠償金額通常很少,可能連律師費也不夠付,所以這種官司不多見。
除了民事過失外,非法禁錮也是一種刑事罪行,可被判坐牢和罰款。一般的私人糾紛,警方通常不會理會,被控這條罪名的人,多數是擄人勒索之類的歹徒,而且往往是和其他罪一起控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