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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淺談: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 需按不同情況處理

December 5, 2019 by Hao Yi Xu 3 Comments

LAW OFFICES OFDENNIS LAM
315 5th Ave. S., #882
Seattle, WA 98104
TEL:206-682-9233
FAX:206-223-7599
E-mail:dennis@dennisla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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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憑婚姻辦理在美居留是一個很普遍的移民途徑。但正因為有很多人為了綠卡而假結婚,移民官對這類移民申請的審查自然便會嚴謹一些,特別是那些牽涉美國公民的婚姻案,更容易惹起移民官的注目。那是因為這類移民簽証不需要等待名額,即辦即有。與永久居民成婚的移民申請案件,出現欺騙的機會則較少,原因是這類簽証往往排期一年多兩年才有名額,而假結婚的人很少會願意等待這麼長的時間。

為了防止欺詐婚姻,於是從1986年起美國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 都受到「有條件居留」的限制, 首先取得的是條件綠卡(又稱臨時綠卡) 。條件綠卡上效期為兩年,在九十天內,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必須用I-751表格一起向移民局申請正式綠卡,同時並提供同居的証明,如報稅單、醫療和汽車保險、銀行聯名及其他各種賬單、房產証、生活照片等。

條件綠卡轉永久綠卡的申請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正常婚姻情況下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共同簽字一起遞交I-751(Joint Petition);另一種是由於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的婚姻破裂,而由外國配偶獨自遞交I-751申請,稱之為豁免共同申請(I-751 Waiver)。豁免共同申請(I-751 Waiver)舊的規定是,申請人必須已經與美國公民離婚並收到離婚判決書,此外還需証明其與美國公民婚姻是真實的,或提出在婚姻中曾經遭受美籍配偶虐待、施暴的証據,或提出回原居住國/母國生活艱難的原因。申請一但獲得批准,申請人便可以獲得正式永久綠卡。

問題是,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即先取得離婚判決書—會引起一些矛盾和困擾。比如有些美國公民與外籍配偶的婚姻在拿到永久綠卡之前便出現了問題,但這些問題可能只屬暫時性的,或兩人只是處於暫時分居狀態,並無意斷絕婚姻關系。按照舊規定,他們必須先辦好離婚手續,外籍配偶才能遞交豁免申請,這樣一來可能使本來有機會復合的一對夫婦就此分手。或者,若按舊規定需要離婚的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可能會由於法律程序或打官司的原因無法及時完成離婚手續,因而耽誤遞交豁免申請的時間。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移民局改變了政策,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對豁免申請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在遞交I-751表格時美國公民和外籍配偶同時簽了字,當時兩人的關係仍然良好,但在等待審批過程中婚姻出現了問題,並提出了離婚,根據新規定,移民官員可以發出補件通知,確定美國公民與外籍配偶婚姻關系真實性。如果最後離了婚,外籍配偶提供了離婚判決書,那麼移民局就可把I-751共同申請直接轉為豁免申請來審理。

第二種情況也是在遞交I-751共同申請時,美國公民和外籍配偶已經簽了字,但他們其實已經分居並開始辦離婚手續,移民官知道後也會發出補件通知以確定外籍配偶申請人與美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關係真實性,移民局一獲得離婚判決書,便會直接把I-751共同申請轉

為豁免申請。依照舊規定,以上兩種情況外籍配偶都必須先撤銷之前的共同申請,才能夠遞交新豁免申請

第三種情況是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已經開始辦離婚,但是還未收到離婚判決書,依照新規定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豁免申請,而不必等到正式離婚, 但申請人必須在回復移民局發出的補件通知時提供給移民局正式離婚判決書。

最後想提的是,只要婚姻屬實和有效,外籍配偶一般都可以靠自己(在離婚後)申請正式綠卡,而不需要看美國公民配偶的臉色或受他的威脅。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公民, 欺詐婚姻, 移民, 綠卡, 離婚

平權法案多樣情

November 7,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本文作者:毅成

在美國, 《平權法案--Affirmativeaction / Affirmative Act》又稱為積極平權措施,是指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法律要求的平等機會。這些措施是為了防止在「膚色、宗教、性別或族裔出身」上,對僱員或就業申請人的歧視。例如美國勞工部提供的扶持行動包括宣傳活動,有針對性的招聘,員工和管理的發展以及員工的支持計劃。

歷史發展

美國平權運動是1960年代伴隨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性革命等一連串民權運動興起的一項社會運動,並於民權法案通過後進一步擴大。

1965年由民主黨政府的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發起,主張在大學招生、政府招標等情況下照顧如少數族裔、女性等弱勢群體,是一個特定時期「族裔優先」的法律,保障他們不會在教育及工作方面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對待。

是最具爭議的法案

1961 年, 肯尼迪( John F . Kennedy)總統簽署了第10925號行政命令,規定聯邦政府需僱佣並平等對待少數族裔工作人員,這是《平權法案》第一次正式見諸政府文件。

自實施以來,少數族裔在政治、經濟、教育等領域的狀況明顯得到改善。然而僅僅以族裔、膚色、性別等群體差別作為得到優惠措施的標準逐漸受到質疑:只要是少數族裔或女性,在很多社會領域的競爭中都可以享受若干照顧;與此相反的族裔或人群,即使他們擁有明顯高於少數族裔的能力和成績,在競爭中也無法勝出。「逆向歧視」逐漸成為平權運動繞不開的絆腳石。《平權法案》也成為當代美國最有爭議的法案。

支持者認為,致力於少數族裔和有色人種的利益保護,真正將公平、公正的價值觀付諸實踐。反對者則認為,法案違背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憲法原則,它把以族裔、膚色、性別等為基準賦予的權利凌駕於公民權利之上,在競爭中對一個人的評判應著眼於其能力大小,而非族裔或膚色等其他因素。

白人支持率最低

兩位亞裔學者日前在《社會科學-Sociological Science》期刊上發表論文,指出無論亞裔是否屬於平權措施的受惠者,白人對平權措施的支持率都是最低。

研究發現,僅有26.7%的白人支持在職場踐行平權措施,在招聘及升遷事項中給予非裔優惠政策。當亞裔與非裔同成為少數族裔受惠者,白人的支持率跌至23.4%。而當亞裔被描述成與白人一樣的平權措施受害者,白人對平權措施的支持率則反升至32.9%。

無論亞裔為受惠者或是受害者,白人對平權措施的支持率在所有族裔中均是最低。

堅定支持者的族裔

在平權運動之前,非裔美國人已經為爭取自身權利奮鬥了很久。縱觀美國平權運動半個世紀的歷程不難發現,權利的平等和機會的平等並非出於天賜,它來自非裔美國人持續不斷的抗爭。而這種抗爭能夠產生實際的效果。

而東南亞裔群體貧困率高,在平權行動以及其他社會正義問題上,他們的利益往往與黑人和拉丁裔群體一致。調查中顯示往往不被視作亞洲人的南亞人口,他們也是平權運動的堅定支持者。

不同代亞裔看法不同

據研究顯示,在亞裔社群當中,三代移民對在職場中給予非裔優惠政策的支持率,要比一代移民高出近三倍。對此,研究者之一、紐約市立大學研究生中心社會學副教授陳凡(Van Tran,音譯)表示,一代亞裔移民在祖籍國往往沒有與平權措施相似的政策。當他們帶著不錯的教育背景與專業技能移民美國時,這些資本往往無法在勞動市場中有效轉換,可他們又不能像非裔一樣受惠於職場中的平權措施,加上對美國社會與主流的接觸和認知不多,一代移民認為自己是種族歧視與平權措施政策的雙重受害者,故會因自己與後代的利益受損而攻擊該政策。

部份亞裔認為,現實中的平權法案,不僅不保護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反而對亞裔的傷害多於對白人的傷害。甚至在一些情況下,白人將從中受益。 然而事實是此法案對亞裔是絕對受益的。舉例來說:

在大選前,華盛頓前州長駱家輝努力說服亞裔美國人支持88號公投。擔任過商務部長兼駐中國大使的他,說自己感到有被迫向前邁進推動平權法案的部份原因,是他從平權行動中受益,比如能入讀耶魯大學就是一例。他表示最近的一些移民不理解美國日益嚴重的種族不平等。亞裔美國人在我們的社會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能確保其他族裔也能享受這些機會。改善多樣性可以幫助提高所有學生的教育經驗,同時也可以幫助培養歷史上處於邊緣地位的學生。少數族裔需要能夠在各個領域有發展和發聲的機會,唯有平權法案才能讓我們繼續往前進達到此一目標。

華盛頓州的樂透獎 (lottery) 於1982年由州長John Spellman簽署成立。當年適逢西華報創業,與其他少數族裔媒體一樣,西華報也亟需廣告商的支持才能生存壯大。但州府樂透部門因這些少數族裔媒體發行量少影響力低拒絕給廣告,於是這些媒體聯合上訴州府。幸得當年華州參議員黑裔George Flemina以平權法案的規範和實施,強烈要求州府樂透部門不得有歧視少數族裔媒體的作法,必需支持弱勢族裔的生意以扶植族裔社區經濟及文化的茁壯。由於平權法案使西華報在早年創業維艱時確實受益,才能為社區作出37年的服務和貢獻。

結語

美國這個多民族與族裔沙拉盤式混合的多元文化環境中,強勢族裔如何與弱勢族裔共處,強勢群體如何與弱勢群體共存,將是美國社會面臨的全新挑戰。

至截稿止,88號公投
支持率是48.67%
反對率是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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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哪類親屬關係 可移民來美?

September 26,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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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制度向來強調家庭團聚,以協助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與其家人團聚為宗旨,可惜川普總統不是作如是想;但似乎仍有不少人不清楚那類親屬才可移民來美。移民法規定只有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這些親屬關係才能被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申清移民美國,其他一概不行。但這些親屬能否申請移民,又要視乎在美國的親人是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以下會詳加說明。

申請手續基本是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其親屬遞交I-130申請,然後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來決定等待移民的時間。比方美國公民直系親屬便可不受名額限制而不需要等待排期。移民的速度完全視乎手續的快慢,一般只需要一年左右便可來美與親人團聚。這些直系親屬在家庭親屬移民中乃屬於超優先類,包括了:

˙美籍公民的配偶

˙美籍公民的父母;

˙美籍公民的未婚幼年(21歲以下)子女;包括美國公民之配偶同其前夫或前妻所生之18歲以下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合法領養之16歲以下未婚子女;

其他親屬則屬於優先類,均受配額限制,共分四項優先:

˙第一優先:美籍公民的未婚成年(21歲以上)子女

˙第二優先:有分兩類:

(A):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歲以下未婚子女

(B);21歲以上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籍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籍公民的兄弟姐妹

可想而知,美籍公民的兄弟姐妹的排期最久,目前大概是13到14年。但不知道為什麼,仍有人以為移民法已取銷了美籍公民申請兄弟姐妹;以後移民法會改成甚麼樣無法預測,但起碼在目前美籍公民仍可申請兄弟姐妹。另外

第一優先目前的排期大概是6到7年

第二優先(A)到今年10月份為止已連續3個月不需排期(即有名額);第二優先(B) 5到6年;換句話說,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的排期,比美籍公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還要快上1到2年。

第三優先目前的排期則為12年左右。

最後要提醒的是,有些申請人即使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上述親屬關係,但卻不能遞交I-130申請,因為不符合移民法規定。最普遍發生的兩種情況是:

(1)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收養子女,若其收養關係在子女16週歲之後才成立,並且收養子女沒有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父母共同生活2年,那這些收養子女便不能移民美國。

(2) 通過收養關係獲得綠卡的孩子,在成為美國公民後也不能為親生父母遞交I-130申請。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I-130, 川普, 永久居民, 移民, 綠卡, 美國, 美國公民

財稅事務解說: 帶薪家庭病假解讀

September 26,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龍誠會計師事務所有20餘年的會計稅務經驗,專長於餐飲、超市和其他小型企業,為華盛頓州、俄勒岡州和加州的餐飲業提供一站式的全面服務。龍陳丹英會計師擅長於與稅務局交涉,為眾多客戶在政府查賬時化險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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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帶薪家庭病假

2019年1月1日起,華盛頓州範圍內的僱主和員工將開始為一個涵蓋全州的社保項目繳費。無論是新出生的嬰兒、重病在身的母親、還是正在對抗癌症的伴侶,都需要你陪護他們左右。華盛頓州帶薪家庭病假項目為家庭提供資金支持,成全親人的陪伴,而僱主也不用承擔員工請假期間的財務負擔。

2. 哪些公司和員工需要繳費?

任何規模的企業都是這個項目的一部份。唯一不需要交帶薪家庭假和病假的是聯邦僱主和僱員、聯邦承認的部落和自營職業者(包括獨立承包商、獨資經營者、合夥人和合資企業)

3. 公司和員工繳費是如何計算的?

2019年的保費是員工工資總額的0.4%。根據法律規定,僱主可以通過從工資中扣除63.33%的保險費,與僱員分攤該計劃的費用。僱主也可以選擇代表他們支付全部或部份僱員的保險費。僱員少於50人的僱主無需支付僱主部分的36.67%保險費。2019年,個人預扣保費上限為132,900美元。

4. 帶薪家庭病假的繳費截止日期?

保費將按季度報告,需要在每個完整的季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底前匯出。比如第三季度(7月至9月)的保費需要在10月31日之前提交。

5. 帶薪家庭病假能休多久?怎麼休?

從2020年開始,華盛頓的員工將能夠使用帶薪家庭和病假福利。福利通常允許每年最多12週的帶薪休假來照顧自己或家庭成員。當家庭假和病假結合使用時,工人有資格享受長達16週的假期。例如,懷孕的母親可以用8週的病假臥床休息。母親可以在生下孩子後再休8週的家庭假照顧孩子。如果懷孕期間的嚴重健康狀況導致喪失工作能力,你最多可以休假18週。

6. 誰符合休假條件?

你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才有資格申請福利:(1)你需要在資格期內工作820小時;(2)經歷符合要求的事件。資格期是最近的連續五個季度的前四個季度或最近四個完整季度。符合要求的事件又分為病假和家庭假。對於病假,指你自己的嚴重健康狀況、疾病或受傷,導致你無法工作。作為申請過程的一部份,您需要醫護人員填寫並簽署我們的嚴重健康狀況證明表,證明您的疾病或傷害符合《帶薪家庭和醫療休假法》中「嚴重健康狀況」的定義。對於家庭假,合格事件可以是家庭成員的嚴重健康狀況、18歲以下兒童的出生或安置(收養或寄養),或與家庭成員的軍事職責相關的某些活動。

7. 帶薪家庭病假的福利有多少?

福利將是個人平均週工資在資格期間的兩個最高季度的一個百分比。最高每週福利金額為1000美元。

8. 帶薪家庭病假怎麼申請?

整個過程仍在完善中,但屆時您需要創建一個帳戶,填寫申請,並上傳證明您經歷了一個合格事件的文件。該申請包括您的姓名、聯繫信息、社會保障或個人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和您申請休假的類型,以及您預計休假開始和結束的日期,以及您通知僱主您計劃休假的日期。

9. 在我申請福利之前,我需要告訴我的僱主嗎?

如果你知道在可預見的事件中你需要休假,比如孩子的出生或計劃中的手術,你需要提前30天給僱主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短信和打印或手寫的筆記都算在內。如果你需要為一個不可預見的事件請假,比如事故或突發疾病,你需要盡快告訴你的僱主。如果你自己不能提供通知,別人可以代表你這樣做。例如,如果你在做緊急手術,你的配偶、父母、同事或鄰居可以給你的僱主發一封電子郵件。如果您可以提前至少30天通知您的僱主,但選擇不通知,我們可能會暫時拒絕或延遲您的福利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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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動議案 對亞裔孩子不公平 並且分裂我們的社區

September 19,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西華報姐妹報《Northwest Asian Weekly》特約評論員Yvonne Kinoshita Ward

Yvonne Kinoshita Ward是華盛頓亞裔律師協會前任主席和華盛頓亞太美洲事務委員會前任主席。她兩次被《西北亞裔週刊》評為亞裔社區的最佳撰稿人,並因促進法律職業的多樣性而被授予華盛頓州司法協會Carl J. Maxey獎。

在政治知情人士的推動下,這裡的亞裔正面臨他們的孩子在未來會遭受一個令人不安的威脅:一場拒絕給予亞裔孩子教育機會和政府就業的運動。這一威脅是通過第1000號動議案(在你的投票中稱為第88號全民複決議案)實現的。該動議案將在大學招生錄取、公共就業和政府合同方面實施種族配額和上限。

目前,在華盛頓,根據我們的民權法案,這種歧視是非法的。但是政府和大公司知情人士希望通過第1000號動議案(I-1000)來廢除這些權利。這是對我們父母、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終極背叛。他們為了讓自己的孩子過上更好的生活,非常努力地工作並且忍受了殘酷的種族歧視。我們必需尊重這些犧牲,確保亞裔孩子不會被剝奪尊嚴,被剝奪公平和長輩們為他們贏得的尊重。我們必需拒絕I-1000。

I-1000通過配額和上限使反亞裔的偏見合法化,對哈佛的訴訟揭示了亞裔家庭所知道的事實:大學院校歧視亞裔學生。根據哈佛的平權行動政策,亞裔學生的SAT分數要比其他群體高出至少300分才會被接受。哈佛隨後對亞裔學生的入學人數設置了上限。盡管亞裔申請者在每個客觀類別中的得分都明顯高於所有其他群體,但他們的錄取率最低。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醫學院的平權行動政策上。在這些政策下,其他群體被錄取的比率是MCAT和GPA成績相同的亞裔學生的10倍。

如果I-1000通過,反亞裔的歧視將通過哈佛式的配額和上限在這裡合法化,而I-1000背後強大的知情人士將這些配額和上限隱匿在不可告人的漏洞中。各機構將按種族統計學生和僱員,決定哪些種族獲得優先地位,為這些種族設定目標,並做出有利於這些種族的大學錄取和招聘決定。根據定義,這些就是配額。它們將在政府的各級層面得以實施。官僚們將被授權根據他們所偏愛的種族地位來決定將誰納入大學院校和政府就業之內,將誰排除在大學院校和政府就業之外。亞裔非常清楚這意味著什麼。我們經常被當權者排斥在外。

I-1000將通過利用一個充滿內幕的政府機構,對我們實施上限,來使這種歧視合法化。因為我們的孩子是亞裔就剝奪他們的教育和就業機會,這是不公平的。雖然我們作為父母已經得到教育和工作,但我們的孩子還沒有。如果I-1000通過,他們將會感受到歧視亞裔的全部影響。我們必需站起來拒絕I-1000。

I-1000分裂我們

I-1000具有分裂性,它使各種族互相對抗。它甚至撕裂了我們自己的社區:亞裔內部人士正在攻擊反對I-1000的亞裔,對他們進行人身攻擊,並把他們邊緣化為局外人。這就是I-1000所做的,就像一個計劃。想像一下如果I-1000通過將會發生什麼。我們必需拒絕I-1000。

我們不能再沉默了

亞裔被視為民權運動中沉默的繼子而被忽視。我們一貫支持平等對待所有人,但當我們面臨歧視時,我們被忽視。面對教育領域的種族主義,比如哈佛大學,沒有一個支持I-1000的所謂民權組織站出來支持我們。事實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甚至稱贊這種歧視。

這些團體過去無視我們,現在他們希望我們支持對我們孩子的歧視。對此,我們必須說不。為了紀念那些在我們之前犧牲如此之多的人們,為了那些沒有做錯任何值得歧視的事情的孩子們,我們必須堅持自己的立場,與這種偏見作鬥爭。我們必須在投票箱前表明立場,因為在那裡,反亞裔的勢力不能忽視我們。手裡拿著你的選票,關注我們孩子的未來,關注他們擁有尊嚴的權利、他們得到公平的權利、以及他們受到尊重的基本權利。拒絕種族主義。拒絕I-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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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業主與租客的 維修責任

September 12,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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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介紹了有關業主和租客的法定責任,今期討論一下由誰來負責維修住宅。

本州的「業主與租客條例」對每方都規定有維修的責任。例如業主必需遵照特定的建築物及地方條例來維修住宅,共用地方保持清潔及安全,設施及電器均運行正常;由第三者或自然引起的損壞一般是業主的責任,除非是租客的疏忽所致。

另一方面,租客有責任保持單位清潔及安全,而不可故意地或疏忽地損毀或移走單位內任何物品。若有嚴重損壞地方,租客有責任以書面通知業主。業主一旦接獲通知,必需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修理,除非環境不許可。法例一般規定業主在接到書面通知後:

一、在廿四小時內恢復水源或暖氣,或對危及生命的情況採取補救的行動。

二、在廿四小時內供給冷、熱水、電或暖氣。

三、在七十二小時內修理對水管、電冰箱或電爐等較嚴重的損壞。

四、在十天內進行其它修理。

如果業主不能在上述時間內進行修理而迫使租客自行修理的話,可以從租金中扣除修理費。根據「修理與扣租」條例,租客必需先以書面通知業主,並寄以合理的修理費估價單,修理費不能超過特定的限度,修理要待一定的等候期結束後才能展開。一般來說,租客若自己進行修理的話,每年最多可扣除達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每次不超過半個月租金;若需要由有執照的技工來修理,租客在十二個月的期間內最多可扣除達兩個月的租金,

最後順便一提,在本州大部份地方,業主不需要任何理由可在租約滿期20天前要求租客搬出。西雅圖市卻不一樣,業主必須有正當的理由才可要求租客搬出,如欠租、不守約、或出售物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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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有關業主和租客的法定責任

August 29,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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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的趨勢是,租屋的人越來越多,apartment如雨後春筍,到處湧現,華盛頓州也不例外。所以身為業主或租客,都應該了解多些有關業主與租客的華盛頓州條例;不過,西雅圖市另外附加有它自己的一套條例,在某些方面比州法還要嚴格一些。

業主有甚麼法定責任?

擁有出租物業,自是人生得意事。但身為業主,要顧及的事著實不少,一不小心,便會有犯官司之虞。出租住宅樓宇的業主,最基本的責任是提供一個適宜人居住的地方,以及遵守租約的條款。出租了住宅之後,業主不能去如黃鶴 — 除非有代理人代其處理租務,且必須能隨時接獲租客的投訴。此外,業主還有以下責任:

*遵守建築物條例。

*維修屋頂、牆壁及其它樓宇結構。

*保持共用地方清潔及安全。

*提供足夠暖氣及水(冷、熱)、電。

*提供適當門鎖。

*維修住宅內的電器。

*履行當地法例所規定的責任。

業主若不履行其責任租客有以下三種補救辦法:

(一)租客有權終止租約,在書面通知業主後遷出住宅。

(二)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程序。

(三)自己進行有限度的修理,費用從租金中扣除。

不過,租客必需在沒有拖欠租金及用書面通知業主有關損壞的情況下,才可運用上述權利。

租客有甚麼法定責任?

本州法例雖然基本上傾向保障租客,租客亦有不少責任。最基本的是交租和遵守租約條款。一般來說,租客必需:

*保持單位清潔及衛生。

*避免任何損壞。

*適當處置單位內的垃圾。

*適當使用住宅的電器及附屬品。

*遷出後把住宅回復到原來的狀況。

*遵守當地法例所規定的責任。

租客若不履行租約的條款或違反「業主與租客條例」,業主可提出「非法佔有」程序,或其它逐客的法律行動。如果租客對住宅管理不當,業主除了可向法庭申請「迫遷令」之外,還可把修理單寄給租客,以及循法律途徑,向租客追討、補償或強制租客履行租約條款。

下期將會討論在租賃期間由誰來負責維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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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所有亞裔美國人都應該贊同和支持I-1000倡議

August 15,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本文作者:Matt Chan

各位移民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即使在目前政經紛亂的狀態下,對於那些希望為自己和家人過上更好生活的人來說,美國仍然是世界上最好的首選之國。

但是「更好的生活」並沒有在亞裔社會全面發生。美國的歷史從過去到現在,對於有色族裔來說,為獲得更好的生活仍然是一場艱苦的奮戰,有時甚至是暴力的鬥爭,對華人來說也不例外。華盛頓州在處理華人移民方面有著黑暗的歷史。華人曾被趕出塔科馬(1886年11月3日)和西雅圖(1886年2月7日)。因為本地「白人」公民認為這些外來的移民們正從他們手中奪走工作。這種言論在目前的政治氛圍下來似乎又是個耳熟的言論。可慶的是,過去這種反華情緒最終導致了1943年廢除了《排華法案》,使華人得以倖存下來,努力追求更美好的生活並蔚然蓬勃發展。

當我的祖父母到達美國時,他們掙扎犧牲,但這不是一場單一的鬥爭。對大多數移民來說,無論是哪一個族裔,過去都面臨或多或少同樣的處境。更進一步的來說,我們的美國,是建立在奴隸雙手拼搏下的國家,這些人應該是有條件在美國平等以待。但遺憾的是,我們這些有色族裔卻從來沒有能與主流文化平起平坐的權利和對待。

今天,追求更美好生活的過程與過去大致相同,但又有些不同。過去移民們為逃避生活困難和政治暴力前仆後繼地來美國,而現在有些人或是出於財政和政治原因,為尋求更大的經濟機會來美國。不論移民的目的為何,但一個不變的真理那就是新移民逃脫了過去移民遭受的困境和難處。他們現在所享有的優勢,是通過許多前輩的痛苦,犧牲和堅持而獲得的。前輩移民們不是帶著大把的錢財或受過高等教育的移民者,但他們知道夜以繼日努力工作,才能夠獲得像如今新移民的地位和經濟條件。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只要是源自移民的人士,都不應該反對I-1000。去推翻I-1000而以R-88全民公決案來取代。各位要知道美國一直存在種族歧視和對少數族裔在言行上歧視在。這就是為什麼有色族裔社區,總是形成在最不理想的大都會區域的原因。我們所在的華埠國際區,就是設定在歧視和系統性的紅線下,被處在西雅圖市區的邊緣地帶。儘管如此,我們的社區還是倖存下來,因為它的建立是在主張必需分享收益的原則下的產物。

在反對I-1000的華人部落客文章裡,最糟糕的言論是「我得到了所有其他人成就」的心態。文章中大言無慚地享受繁榮優勢,卻無感於這些是來自去世和犧牲前輩祖先的努力,這是最可悲的自私行為。享有的特權使他們陷入絕緣的泡沫中,使他們免受許多有色人種面臨現實窘境的影響。我知道這種思維,他們來自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則,迫使他們有不同的世界觀念,一套不同於過去一代移民的規則。

但這就是美國,即使在這個以政治決定國家走向性的時代,善良的人總是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這是我們美國之所以不同於其它國家的特別原因。

最重要的是,尋求推翻I-1000的華人,應該深入了解自己的心靈並嘗試了解真正的美國,思考所有在忍受掙扎壓迫下,為體制戰鬥,並為各位現在的機會獻出生命的人。各位有權在美國欣欣向榮並贏得自己的優勢,但這並不包括要去剝奪其他人同樣的機會。作為一個群體的亞裔美國人,是美國最多樣化和發展最快的群體之一。然而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自然科學家、天才學生或聰明的企業家。很多人是普通生民百姓,應該有更好的生活機會。

各位的繁榮富足不應該以別人的機會為代價。各位的繁榮富足應該是提供給其他每個人都有同樣的機會,讓大家都能過上更好的生活,這就是I-1000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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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什麼是「信託擔保証書」 Deed of Trust

August 1,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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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通過貸款置屋的人,大概都見過一份所謂的Deed of Trust或「信託擔保証書」,這是最通用的房產抵押方式,但真正了解這份文件的性質的人可能不多。

其實這是一份用來找第三者來託管房產,以保証債務得以清償的證書;換句話說,它充其量只是一份抵押或擔保契約,與產權轉換完全無關,因為用房子作抵押來借錢的是買方,賣方簽了契據,得了錢,責任便算完了。「信託擔保証書」純料是用來表達借貸人(買方)和債主的法定關係的。

「信託擔保証書」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前面說過,那是一種抵押方式,只不過這種方式牽涉了三方(賣方沒有份兒)– 借貸人(即買方)、貸款人,和受託人(Trustee)。不難理解,貸款人(一般是銀行)要有房產做抵押,才願意借錢給買方買房子,如果這兩方選擇「信託擔保証書」的方式,借貸人或買方便需把房產在名義上託給第三者(中立的受託人),作為清償貸款的擔保。如果借貨人不履行債務的話,即由受託人出面公開售賣受押房產以清償債務。換言之,貸款人(通常是銀行)是信託的受益人,受託人僅為中間人而已,沒有任何房產權益。

誰可以當受託人呢?答案是幾乎任何神智清醒的成人都可以,但通常是由受益人的職員(例如銀行家、產權保險公司的總裁等)擔當的。其基本責任有二:

(一)如果借貸人或買方還清債務那便最簡單了,憑著貸款人持有借貸人的借據(promissory note),債務還清了,貸款人便需將「信託擔保証書」及借據交給信託人,並將「交還產權請求」寄給受託人,請求後者把產權交還給借貸人。實際上,正如我剛才說過,受託人根本未擁有過產權,其真正的意思是取銷抵押。受託人接到通知之後,就將所謂 「產權完全交還」(Full Reconveyance)簽給借貸人,意即從此你走你路,我走我路了。

(二)但是,若借貸人或買方賴債的話,那受託人的責任便複雜多了。在這種情況之下,貸款人通常不會持著借據上法庭向借貸人追債,(其實想告也不可能,因為本州法律規定,若借貸人或屋主賴債的話,貸款人不能對其起訴並追究其個人財產,而只能把房產出售來抵債。)而寧願要受託人出售借貸人抵押的房產,以售價抵債債務。身為受託人,法律規定不能偏幫任何一方,處事要公道,所以即使受託人跟貸款人有關係,亦斷不能胡來,否則很容易輪到自己債務纏身。

這就是為什麼本州的貸款人喜歡用「信託擔保証書」的抵押方法,因為有中間人(受託人)主持公道,便不需要法庭來干預了。當然,買方可以直接把房產抵押給貸款人,可是如此一來,便麻煩多多,因為這樣一來法庭恐怕貨款人會欺負買方,所以規定買方賴債時貸款人必需向法庭申請,並且在法庭監督之下,才可把房產出售,以抵償債務。有受託人的話便不需法庭插手。

故此,在這種抵押方式之下,賣方完全沾不上邊。「信託擔保証書」必需向政府登記,登記後原件有沒有也就無所謂了。至於借據,當然由貸款人珍而重之,遺失了的話就沒法向借貸人追債;但那也不打緊,因為貸款人仍然有房產作為抵押。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也只對「信託擔保証書」作了最基本的介紹,但望讀者能夠明白這種文件的作用,以後碰到至少不會不知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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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19各州銷售稅

August 1,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在美國買東西,一定要有消費稅另計的概念。商品的標價都不是最後付錢的價格,而是還得加上另外課徵的消費稅。所以在美國買東西,不僅得睜大眼睛看清楚標籤上的賣價,更得動用腦袋磨練一下 從沒存在過的 心算能力。欲查找美國各州各地的消費稅,可瀏覽http://www.taxrates.com/calculator/網站。

消費稅

美國各地的消費稅由兩個部分組成:州消費稅 (State Sales Tax) + 地方消費稅(Local Sales Tax, City & County) = 綜合消費稅 (Combined Sales Tax)。州消費稅由州政府制定為固定,而地方消費稅則由各縣&市政府制定,也就是說,同一州的兩個城市可能會有不同的消費稅。

大家去超市買菜時都曾經發現過,怎麼有些東西收稅、有些東西不算稅,總有總金額不知道到底怎麼算出來的情形。原因就在這:有些商品項目不課稅,各州、各郡市的規定都不同。

其實不存在「美國的消費稅-Sales Tax」這個東西。消費稅由各州及地方政府制定和徵收,跟聯邦政府沒有關係。

免稅州

我們通常說的五個「免稅州」,就是指他們的州政府不徵收消費稅,這五個州分別是東部的德拉瓦州Delaware, 新罕布夏州 New Hampshire,西部的蒙大拿州 Montana, 我們的鄰州俄勒岡州 Oregon。北部遙遠的阿拉斯加州 Alaska。阿拉斯加雖然州政府沒有銷售稅,但郡,市一級地方政府會徵稅,因此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免稅州」。此外,不同的商品稅率不一樣,同一個州不同郡/市的稅率也不一定相同。要注意的是,消費稅經常有漲跌變動。

雖然免稅州有5個,但德拉瓦州不是觀光勝地;蒙大拿州很少人會去,就算去也是去國家公園和風景區享受大自然而非購物;新罕布夏州也不是旅遊景點。阿拉斯加兩座觀光大城雖免稅,但通常去阿拉斯加都是為了極光和冰川健行。

俄勒岡州徹頭徹尾為0%消費稅,不只有免稅這項利多,更有風景一絕的好山好水,大城波特蘭近年來又把觀光產業發展得有聲有色,逞地利之便吸引了華盛頓州,甚至遠至加拿大溫哥華的居民也願意南下採買兼觀光。

免稅日

雖然免稅州只有少少幾個,但有不少州每年會擇日舉行「免稅日--Tax Holiday」或「免稅週末」活動,規定部分類別商品免稅,常見的項目為學習用品、書、電腦與周邊、衣服鞋子、節能產品,而像Mississippi 是武器彈藥打獵裝備免稅, Louisiana 與 Alabama 則是颱風補給裝備免稅。這些免稅日大多落在7月底到8月初的時候,主要是針對返校日所做出的優惠。

差異現象

身為聯邦國家,美國各州有不同法律也有不同稅收制度,造成了幾家歡樂幾家愁的景況。有些人因為高額消費稅叫苦連天時,有些人卻是咧嘴笑著左提一袋右提一包的瘋狂血拚。這樣的差異也造成了幾個現象:

1. 免稅州是許多海淘代購商的所在地,並設有倉庫。

2. 購買高單價商品時寧願開長途或搭飛機到免稅州還比較划得來,反正還可以順便觀光。

一般不用收稅的項目

1). 農產品免稅 (如麵粉、糖、蔬果、奶蛋、糖、牛奶),大多數州都適用。部份州還是要收稅,但稅率減免,如伊利諾州(Illinois)徵收1%、田納西州(Tennessee)徵收5.5%。

2). 與政府的商業行為

3). 處方藥和特定醫療器材,多數州都免稅,少數如伊利諾州、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State)等需收稅。

4 ) .用糧食券買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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