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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西雅圖會取消圖書館借書 逾期罰款嗎?

July 25,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部份譯自Dainel Beekman

圖書館借書逾期免付罰款(Fine-Free)的議題,在美國逐漸被討論。立論者認為:圖書館服務是一項社會服務,是一個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而非營利產業,經營者不應該讓讀者在「罰款」和「麵包」上做抉擇。不少使用者不是不願意來還書,而是迫於生計,沒辦法來處理圖書逾期的問題,圖書館該考慮運用比較寬容的措施,增加使用者對圖書館的利用。認為罰款不是圖書館收入的重要來源。罰款對圖書館的收入而言是杯水車薪的,停止收取罰款也不會影響到圖書館的經營。

為何要罰款

美國圖書館協會會長Julie Todaro表示,圖書館逾期罰款的金額其實不高,但是我們中的許多人都清晰地記得年少時家長的告誡。圖書館逾期罰款或許是大家在年少時面對的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懲罰性質的外部壓力。圖書館制定逾期未還罰款制度,並不是為了羞辱、懲罰用戶或是從用戶身上賺錢。罰款是對用戶直接而善意的提醒,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書籍的作用。

Julie表示,向逾期未還的用戶收取罰款,不只是因為他們佔用了這些書。購置丟失或被盜的書籍,將浪費圖書館的大量資源。圖書館不但要花錢買書,還需承擔重新購書過程中昂貴的人力成本。因此,罰款的設置為用戶提供了經濟動機,有助於減少圖書館的外部成本。罰款及服務收費對於公共圖書館來說不值一提,罰款收入對運營成本的貢獻不到1%,而執行罰款制度本身也是一項開支。

Julie認為,除了增加運營成本,圖書館的基本職能也會因用戶長期借書不還而受到破壞。經營圖書館不是為了盈利,甚至不指望盈虧平衡。經營圖書館不可能產生大筆回報,只會不斷虧錢。如果公共圖書館完全不需要納稅人的資助, 那它與書店有何區別?

一名圖書館員的心聲

Nate Cushman是Sno-Isle圖書館Snohomish分部的長期圖書管理員,他幫助8歲的Amelia Steffen和她的媽媽Jamie Steffen學習如何使用和查看圖書館的機器人樂高套裝。西雅圖正在考慮結束圖書館的罰款,這是Sno-Isle 30多年前所做的事情。對於一些人來說,罰款5美元並不是什麼大問題。對於其他人來說,這可能是個大問題。

作為一名圖書管理員,25年來Nate Cushman從未指控過期罰款。這不是因為Cushman是一個好人(雖然他是)。不是因為他的顧客總是按時歸還他們的書(他們沒有)。這是因為他在Sno-Isle圖書館度過了他的整個職業生涯,幾十年前就取消了逾期罰款。他認為罰款可以阻止人們使用圖書館,特別是窮人。消除此類費用現在已成為大城市的趨勢。

Cushman表示,對於一些人來說,罰款5美元並不是什麼大問題。對於其他人來說,這可能是個大問題。在沒有罰款的環境中工作會使每次互動都變得更好,這是對彼此的解放。

西雅圖圖書館對逾期罰款的措施

西雅圖公共圖書館對借閱書籍和DVD的逾期罰款是每天25美分,每件物品罰款可高達8美元;欠15美元的顧客被禁止再次借閱圖書;欠25美元的顧客,他們所欠的金額將被發送到收款機構,由他們來向顧客索要。

西雅圖8月6日初選徵稅提案

將取消圖書逾期罰款引發辯論

為了讓更多的人,特別是低收入的窮人使用圖書館,許多大城市如華盛頓特區、鹽湖城、巴爾的摩和其它城市的公共圖書館開始取消過期還書罰款。西雅圖公共圖書館也打算實施這一方案。

金郡將於8月6日舉行初選及特別選舉。由市長鄧肯(Jenny Durkan)提出,西雅圖新的7年徵稅提案資金是2.19億美元,並由市議會審議。新的徵稅提案將取代現有的2019年底就要到期的稅收。新的徵稅對中值房屋的所有者將徵收每月7美元的費用,這些徵收的資金將使用在對西雅圖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與維持項目,增加營業時間和翻新分支機構等。其中800萬美元將用於取代罰款收入,但計劃廢除逾期收費卻引發了一些公眾辯論。

來自Ballard 的選民Erika Engelhardt寫信給市長和市議會反對稅收增加的改變,認為這是缺乏責任感。他說他不想因為有人無法歸還所借的書,而要他為此付出更多的稅。該徵稅的支持者指出,延遲收費帶來的收入比以前少。傳統觀點認為,罰款會促使顧客按時歸還物品。但是,其它圖書館系統已經看到停止罰款卻使人們使用圖書館的數量增加而沒有什麼負面影響。

一些圖書館對逾期免罰款作法

為了讓讀者可以更準時地歸還他們逾期的圖書,目前免付罰款(Fine-Free)的公共圖書館系統,他們的作法是:

◆當書籍到期時,透過「簡訊」和「電子郵件」發送頻繁的提醒。

◆建立「自動續借」制度,如果被借書的書籍沒有人預約,它將辦理自動續借。

◆超過一定的期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則會由政府要求「強制賠償」圖書,或由讀者「提供物資」抵免罰款。

◆每個圖書館系統對免付罰款(Fine-Free)的適用對像亦不盡相同,有的免付罰款政策只限定在18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還有62歲以上的老人。

◆一般來說,免付罰款政策僅限於圖書、視聽資料、有聲書等物件。如果是借用館際互借或其他設備(VR、WiFi 分享器、Notebook、Tablet… )逾期,或是圖書、資料的損壞,都還是需要照價賠償。

Filed Under: 副刊, 法律, 首要 Tagged With: 借書, 圖書館, 徵稅提案, 罰款, 美國, 華盛頓特區, 西雅圖, 鄧肯, 金郡

法律淺談:離婚面對的各種問題

July 3,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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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亦將刊載於林滋強律師網頁,請查看www.dennislam.com

家產如何分配?

在華州,家產如何分配並無固定方法,所有不動產、動產,有形和無形的財產,都可拿來分配;但法律規定,法官必需以「公平及合乎正義」的原則,分配婚姻期間得來的所有財產,而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某些情況下,法庭甚至可以把私有財產分掉。

事實上,「清官難審家庭事」乃千古不變之至理。家庭糾紛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官又何嘗真的喜歡插手來管分家產這種事?因此,如果離異雙方能夠和平諒解及和合理地達成「分家產」協議,特別是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時,則法庭往往會接納雙方的協議。但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法庭便會慎重考慮雙方的財產安排,考慮因素包括:

*共同財產性質和數量。

*私有財產的性質和數量。

*婚姻持續之長短,雙方結婚愈久,其共有財產便愈多。

*雙方的經濟情況、掙錢能力及收入來源。

*哪一方會繼續付賬。

*其他特殊情況。

至於夫妻行為不端,一般來說不會影響法庭對財產的安排,因為本州實行的是無過錯離婚。此外,州法規定法官必需考慮是否應該讓有孩子的撫養權的一方,繼續住在雙方所置的家居,以免孩子搬家。

賬單欠款如何分配?

離婚時除了分家產,所有債務亦需要分得清清楚楚。考慮因素與分產一樣,再加上債務的性質及因由。如果雙方有共同信用戶口,便應該通知信貸人,把一方的名取銷或者乾脆把戶口取銷,然後另外重開個人戶口。

配偶生活費的考慮

配偶生活費便是從前所謂的贍養費。如果一方有需要而另一方有能力的話,法庭有權決定生活費的問題。生活費的多少及持續期間,視乎每個離婚案子的情況而定,但基本上法庭會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謀生能力、收入、財產及其他收入來源。法庭亦需考慮職業訓練的時間。

*雙方的年紀,身體及精神狀況。

*婚姻持續之長短。結婚十年的贍養費當然比結了婚僅兩年的為高。因為他(或她)已為了該段婚姻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雙方同住時之生活水平。若分手前是出入名貴餐店吃飯的,分手後的生活費不應連去麥當勞吃漢堡包也不夠。

孩子何去何從?

父母離婚,孩子最是無辜,受打擊也是最大,因此法律對孩子特別關注,事事要為孩子的利益設想。

華州離婚法規定,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及分居程序,必需具備一份所謂「養育計劃」,而且再也不使用「兒女監管權」、「探望權」等字眼。該法例的用意是希望離異的父母,不要把兒女當作貨物你爭我奪,而是雙方均負起孩子養育成人的責任。這份養育計劃,可由父母兩人協議寫成,或者每人提出自己的計劃,再由法庭從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作出最後判決。法律規定,每份養育計劃必需包括以下部份:

*居住時間表─詳細說明孩子與每位當事人接觸或居住的時間,最好是保持孩子的情緒穩定,盡量減少父母之間的摩擦對孩子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讓孩子與父母的關係繼續正常發展。

*說明哪一方(父或母,國兩人一起)對孩子的教育、健康及宗教信仰等方面作主。

*安排將來解決雙方之間糾紛的方法,以免動不動就上法庭。 離異的父母必需為孩子作出長期打算,養育計劃亦顧及到孩子的需求因成長而變化而作出適當的安排。如果有家庭暴力的問題出現,或者孩子受到虐待、忽略、或其他父母不良行為的影響,法定規定養育計劃中需作出適當的安排來保護孩子。

撫養費應該由誰來付?

華州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均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撫養費的數額已由法律按照雙方的收入及支出定好。收入較高的一方,便負責相對較高的撫養費,並且由與孩子相處較少時間的一方,付給與孩子相處較多時間的另一方。

撫養費的付給通常只到孩子成年(十八歲)為止。但有些情況會縮短撫養費的負擔期間。例如孩子未到十八便成婚或已能自立等。不過如果孩子過了十八歲仍在唸高中的話,法庭有權延長撫養費的負擔期。

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在華州,離婚的等候期是三個月,在離婚申請書和傳票送達到法庭及答辯人手上九十天後,法官才可簽發離婚令。這段期間其實是作為「冷卻期」,用意是雙方有足夠的時間復合,當然,如果離婚出現爭執而令雙方難以達成協議,離婚的時間便會拖得更長。例如在金郡,開庭的排期往往長達一年。

離婚費用知多少?

在華州法庭提出離婚的申請費目前是314元,若原訴人能証明是低收入人士,法庭可把申請費免去。至於其他費用,主要視乎當事人是否打算聘請律師(律師收費不一),以及雙方是想大家和和氣氣協議分手,抑或是反面無情,對薄公堂呢?要知道,雙方之間的歧見愈多,律師花的時間也愈多,律師費自然水漲船高。

其實兩人既然分手,大家應該冷靜地討論問題,盡量私下達成協議,並且給對方留下餘地;尤其是有孩子牽連在內的話,做父母的更加要維持友好關係,即使彼此緣份已盡,大家亦應替無辜的孩子設想,切勿「趕盡殺絕」。大人們互相攻訐,受苦的是孩子,得益最大的自然是我們做律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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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有什麼權利和責任?

March 14,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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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永久居民,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留,以及替任何僱主打工(除少數例外如國防部等)。你所享受的權利跟美國公民所差無幾,主要差別是你不能在選舉中投票(除少數地方選舉例外)。如果你明知故犯,假冒是公民來參加投票便有被移送出境之虞。此外,犯刑事案亦可令你失去居留權,只有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保証美國政府不會把你趕跑。

報稅

當了美國永久居民之後,山姆叔叔從此便會盯上你,你在世界哪一個地方賺了錢,他都要分一份。美國稅制之繁複在全世界可能數一數二,移民美國需找一個會計師代為報稅可省卻許多煩惱。

登記入伍

如果你得到綠卡身份的時候,介於18歲與35歲之間,法律規定你必需向徵募處登記入伍,否則你便不能入籍以及會受到有關的法律處分。現在登記入伍非常容易,上網www.sss.gov登記便行。不用說,若你的子女成為永久居民之後,他們亦需登記入伍。

出國旅遊

有了綠卡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回來美國時你不再需要簽証,只要你持著有效的護照以及上面有未過期的I-551紅色蓋章,或護照加上綠卡你便有權入境美國;如果你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你便需要有回美証(或白皮書)才能入境。

持移民簽証入境後,應該不出一個月便會收到綠卡,如果到I-551蓋章過期後綠卡的蹤跡仍沓然的話,你便應該到本地移民局再拿一個新的I-551章以及詢問綠卡的下落。

放棄居留權

永久居民通常遇到最大的問題是,離美太久或時間太長節話,會否影響居留權。很多人誤會以為每半年或每年回美一次的話,便可保住綠卡,其實在美國的時間與保住身份是沒有絕對關係的。換句話說,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居住多少時間才不致於失去綠卡。

移民官斷定一個人有沒有長期家居美國的意願,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離境的次數及時間長短只不過是其中兩個而已。許多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6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為入籍積累入境時間的規定混淆了。入籍法規定,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6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3年或5年)便不算中斷,否則其在離美之前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告作廢,而需重頭計算入籍時間。

入籍美國

可以的話,最好儘量爭取入美籍的機會,因為只有公民才不會喪失留在美國的權利。當公民的另一好處是加快親人移民來美的速度,以及可以投票為己為同胞爭取權益。

入籍基本上需要滿足兩個居美的條件:一是維持綠卡身份至少5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則3年);一是在這段時間內你至少有一半時間是人在美國。此外正如前面所說,你若離美超過6個月的話,上述3年或5年的時間便可能中斷,而需在回美後第二天重新累積3年或5年的入籍時間。最後你可以在滿5年或3年期的最後3個月內便遞交N-400入籍申請表,提早數月成為公民也不壞。

大家都知道,綠卡其實並不綠,只不過在50年代第一批出現的卡是綠色,綠卡之名便沿用到今。初來報到時,由於綠卡需時製造,移民官便在你的護照上蓋上一個所謂I-551紅印,作為永久居民的臨時証據。這個紅蓋章相當於綠卡,唯一差別是蓋章限期短很多—1到3個,期滿綠卡仍未有的話,便需要到移民局續期。不過,不管是蓋章或綠卡,只是身份的象徵而已,即使過期並不代表你失去居留權最多是引起諸多不便。

嚴格來說,按照移民法,18歲以上的永久居民出外必需把綠卡(正本)帶在身上,否則可被罰款最高100元和被判監禁達30天。話雖如此,當局很少執行這條法例,除非剛巧碰上移民局突擊檢查非法勞工,沒有綠卡在身上的話便會被抓走。

更改地址

身為永久居民,移民法規定你每次搬家均需通知移民局,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處分包括刑事罪名。更改地址的表格是AR-11,可從移民局的網址www.uscis.gov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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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在華州如何改名換姓

March 1, 2019 by Hao Yi Xu 1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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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至少在華盛頓州,成年人要改名換姓,手續非常簡單;只要沒有欺詐別人的意圖,改什麼名字,改多少次都不成問題。比如改名若是為了逃債或逃避撫養費責任的話,就屬於違法。在華盛頓州,改名換姓離不開以下三種途徑:

一、通過普通法

很多人不知道,原來每個(成年)人,隨時隨地可以替自已改名換姓,只要你一直經常使用你的新名字,就算合法。這是因為在普通法下,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已的姓名,不需得到任何人或任何地方的批准。不過,這種辦法的缺點是,很多地方—特別是政府機關—都需要改名的証明文件。如果是通過法庭改名的話,自然會有法令來作為証明;沒有法令的話,通常只有靠宣誓陳述書(Affidavit)來証明,陳述書上說明你在所有地方都使用新的名字,並且沒有欺詐的意圖,在公証人面前宣誓及簽字後,便可用來作為改名的証明,但有些地方如移民局,只能接受由法庭發出的改名命令,其它証明一概不受。順便一提,除非你入了美籍再改名,否則在申請綠卡或入籍時若被移民局發覺你改過名字的話,在作背景調查時便會麻煩多多。

二、通過結婚或離婚

在美國,很多女子結婚後隨夫姓,這是習慣使然,並非法律規定;因此,如果你想用丈夫的姓的話,只要在結婚時,在所有(結婚執照除外)結婚文件上用丈夫的姓來簽名便行,否則便等於保留自已的姓名,完全不需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因為你只不過是反其「道」而行而已。這個道理對男子亦是一樣。

另一方面,很多隨夫姓的女子希望在離婚後用回自已的名字,這很簡單,只要在離婚申請書上要求改名便行,以後法官簽署的離婚法令便是改名的証明。

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只有大人才可在離婚程序上改名,小孩的姓要通過另外一套法定程序才可以更改。

三、通過法庭

最容易令人接受的改名証明,當然是由法官簽署的法令,手續十分簡單:

1、到就近的任何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索取及填交改名申請書(通常只有一頁表),手續費在金郡目前是83元。

2、接著法院書記員會替你安排見法官的時間,通常是在同一天內或第二天;到時法官會叫你舉起右手宣誓,聲明改名的理由及沒有欺詐意圖,法官便在法令上簽字,出庭時間總共不用一分鐘。

3、把法令交給書記員歸檔,同時要一份(或多份)法令公証本備用,每份5元。

四、替小孩改名換姓

小孩改名字比較麻煩一點,因為牽涉到兩個大人。基本法律程序與上述差不多,父母都同意的話很簡單,否則申請替小孩改名的一方必需通知另一方,讓父親或母親有機會在庭上提出反對的理由;在法律上,孩子可跟父親姓或母親姓,但若有爭執的話,法庭便會根據孩子的利益來決定跟誰姓比較好,法庭考慮的因素包括:

*孩子的選擇。

*改姓對孩子與雙親之間關係的影響。

*孩子使用舊姓的時間長短。

*孩子的尊嚴以及改名前後的任何不便之處。

不過,孩子若是14歲或以上的話,要經他們同意,父母才可替他們改名。

名字改好後,便需要通知所有債權人、保險公司、銀行、僱主、醫生、社會安全局及稅務局等地方。此外,你亦需要更改駕駛執照、汽車牌照以及其他反映所有權的文件,如屋契和股票等。

有些地方只要你在口頭上或書面上通知改名便行,其他地方可能需要較為正式的文件証明。例如:

一、離婚法令的法庭公証本。

二、本人的宣誓陳述書。或

三、改名法令的法庭公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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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老弱人士受虐待怎麼辦?

February 15,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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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弱無助的老人或成年人遭人虐待的事件,時有所聞。華盛頓州在多年前才制訂了也有保護老弱的法例:《弱勢成人法例》,該法其實也保護脆弱的老年人。

弱勢老人的定義是那些60歲或以上,因生理或精神上的障礙而不能照顧自己的人。脆弱成人則是指那些18歲以上、或心智殘障、或住在長期護理機構(如療養院或精神病院)、或接受家居護理、或有法庭委託的監護人等成年人。由於有關法律大同小異,本文將用「弱勢成人」一詞代表這兩種法律保障的人士。

哪一類虐待為法律所不容?

●遺棄。這是指有責任照顧弱勢成人的個人或有關部門,明知這些弱者沒有能力在衣、食、住及健康方面照顧自己,而仍然置之不理。

●虐待:這是指弱勢成人受到別人在生理或精神上的非意外性的虐待或傷害。

●剝削:這是指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非法或不正當使用弱勢成人的收入或財產(如信託基金或銀行賬戶)。

●疏忽:這是指有責任照顧弱勢成人的個人或有關部門,多次沒有履行責任而使這些成人不能得到他們所需要的合適的生理或精神上的護理。

由誰來舉報虐待事件?

任何人相信有弱勢成人被人虐待的話都應該向「成人保護服務處」(Adult Protective Service )舉報。這是隸屬於州社會及健康服務部的部門。你亦可打全州熱線電話1-866-3637-4276。但法律規定部份人士必需舉報有嫌疑的虐待事件。如警察、社會工作者、福利、精神或醫療部門的工作人員、長期護理機構、醫生、護士、心理家和藥劑師等。

舉報人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成人保護服務處需要知道弱勢成人的姓名、屬於哪一類虐待及虐待程度、舉報人的姓名地址等。除非是有訴訟或舉報人同意,否則舉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此外,只要舉報是善意的,舉報人不需負責因舉報而產生的任何損害。

舉報虐待後又怎麼樣?

成人保護服務處必需回應每一項舉報,若發現有虐待的話,該服務處必需向脆弱弱勢成人提供諮詢及保護服務,以及向他們解釋有關拒絕這些服務的權利。但如果服務處認為這些弱勢成人沒有能力來表達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上述服務的話,它可向法庭要求委託一名監護人,讓監護人代作決定。

可否申請保護令?

被虐待或受到虐待恐嚇的弱勢成人或其家人可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保護令有如下作用:

*禁止被告虐待或剝削脆弱的受害人。

*禁止被告進入弱勢成人的住所,或與受害人有任何接觸。

*要求被告把受害人的收入或其他財產的使用交待清楚。

*禁止被告在最高90天內轉移受害人的財產。

*下令被告替受害人支付庭費、律師費和其它雜費。

可以控訴施虐者要求賠償嗎?

即使取得保護令,弱勢成人亦可同時以民事訢訟起訴施虐者(不管是個人或長期護理機構)索取賠償,或通過政府以刑事方式控訴施虐者,使其得到應有的報應。

人到晚年,不能再照顧自己的時候,或者身患殘障,不能照顧自己,是人生中最脆弱、最需要人同情和幫助的時候;若有人反而對他們加以虐待、剝削,那是天下間最殘酷、最可恥的行為。所以如果你發現有人欺凌老弱,千萬不要視若無睹,而要挺身而出,向有關當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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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借錢不還息 為法所不容

February 1,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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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兩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訂下協議,卻未必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讀者可能會有點疑惑:這是從何說起?但普通法(即由法官判例累積而成的法律)有一個關於錢債的案件,便是一個好例子。

話說有一位傅先生向白太太借了一筆錢,傅先生因經濟周轉不靈,無力一次清償債務,於是便與白太太訂立一份協議,協定傅先生可分若干期清還該筆欠款,而白太太答應在收足欠款後,不會向傅先生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可是,這份白紙黑字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及付利息一事。傅先生按照協議如期清還全部欠款後,滿以為可以無債一身輕,誰知白太太隨後向他追討該筆款項的利息。由於雙方立約在先,傅先生自然不肯付利息給白太太,白太太亦不肯就此罷休,便把傅先生拉上公堂,讓法官主持公道。

讀者可能會想,在法理上任何人借了別人的錢,當然應該要付利息;但在另一方面,雙方既然事先已清清楚楚地訂了協議,而債主又沒有聲明要欠債人付還利息,那麼債主又可否在事後違背自己的諾言,翻臉告人呢? 法庭說白太太沒有做錯,判她勝訴,理由是傅先生雖然與她有約在先,但他仍應付利息給白太太。

法庭的判決是基於一個十分古老(十七世紀)的普通法原則:一筆債項只能通過雙方同意的協議及有「代價」的支持下方可解除。因此,「在到期還款時付出為數較少的款項並不能算是償還全部欠款」。意即傅先生在訂約時答應分期還款,其實是未付出足夠代價。這項原則一直被法庭嚴格執行,因為即使在傅先生、白太太的情況下,雖然白太太有言在先,但她仍然可以到時反口不認賬。

看到這裡,讀者不禁會問:這樣的法律豈不是間接鼓勵人言而無信?訂了約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是等於白訂?究竟道理安在? 若要解釋這個問題,不能不先了解合約中一個基本的概念-代價。

因為法律背後包含一個精神,便是法庭不會替任何人去執行一個他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的承諾的。故此,傅先生既然沒有付出任何代價而得到白太太的免息貸款的承諾,法庭只得依法判案了。

因此,下次如果你的朋友答應中了「樂透」獎後分給你十萬元,一旦他中了獎卻食言不肯分錢給你,在你告上公堂之前,你先要問自己一句:朋友對你的承諾,你有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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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淺談:綠卡人士離境時間 法律並無明文限制

January 18, 2019 by Hao Yi Xu 7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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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綠卡持有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或每年在美住滿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關於積累入境所需時間的混淆了。

其實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國居住多少時間才能不致於失去綠卡。根據移民法,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不算中斷。離境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的話,除非綠卡持有人能提出充分理由在海外病倒或替美國公司工作,否則便作廢。

如果離美超過一年,則怎樣解釋也沒有用,要從頭來過,再住滿五年才能提出申請入籍。不過,如果永久居民在沒有回美証的情況底下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按照移民法便不能用綠卡入境美國,雖然移民官有權視乎個別情況讓這些人申請入境,申請費是$585(許多人以為是罰款)。

所以為入籍而保持居留美國的連續性,跟保持永久居留身份是完全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前者純粹視乎永久居民離美的時間長短,後者則要看當事人長期居留美國的意願。有沒有這種意願,移民官通常依靠各種客觀因素來作出決定,譬如:

• 離美時間長短

• 離境的目的及目的地。

•如果往海外工作的話,僱主跟美國有沒有關係。

•有沒有證據顯示,當事人計劃回美的日期。

•家裡人住在美國還是海外。

•在美國有沒有固定工作。

•在美國有沒有物業、銀行戶口、股票、信用卡、駕駛執照、退休金計劃等。

•有沒有以美國居民身份報稅。

一般來說,在入境時,如果移民官認定你沒有意圖在美國長期居住,就會建議你放棄綠卡,再以B-2 身份入境。如果萬一你的綠卡被移民官員取走或要求你簽字放棄綠卡,你應該拒絕簽字和保持緘默,並要求法庭聽訟。因為祇有移民法庭才有權取消你的綠卡身份,移民官祇能把綠卡拿去。

亦有很多人誤以為,拿了回美証(reentry permit) 便可安枕無憂,那就大錯特錯了。持有回美証,祇不過表示美國政府承認當事人離境是暫時性而已,並沒有打算放棄永久居留。故此,在理論上來說,回美証是方便那些偶爾間需要「離美一年以上的人士」。這些人並非時常會有這種需要的,祇不過這次很特殊。因此這次離美雖然超過一年,法律也不視之為放棄永久居留。但如果有人慣性的拿回美証,以方便連續多次在外超過一年的時間,一旦被移民官發現,這些人也一樣有機會被沒收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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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每天都在與人立約

January 4, 2019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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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各門法律科目當中,最基本而又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當推合約法。從你每天踏出家門外的一刻開始,便可能不知不覺已經與社會各階層人士締結合約。這包括你付錢書店,書店給你一份報紙,已包含了一個買賣合約;又或者你走進餐館坐下來吃飯,無形中便與餐館履行一份服務合約。

合約的定義

簡單來說,祗要倆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互相自願作出承諾去做或不去做一些法律可強制執行的事,便謂之合約。這些承諾,用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或在口頭上做出,同樣能達成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約。不過,互相承諾必需有付出「代價」(Consideration)– 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的支持才能算是合約。此外,承諾的事項絕對不能是非法的。

合約是否必需白紙黑字?

根據普通法,祗要有兩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在口頭作出承諾,而且有付出代價(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都可以達成法律上有約束的合約。甚至你未說過一句話,但憑行為本身(買報紙、進館子吃飯)亦足以構成建立合約的必備條件。但問題是在於雙方究竟在訂立這個協議時,有沒有建立法律責任的意圖;換句話說,有沒有立約的動機。沒有了這個動機,則表示雙方均無意在對方不履行承諾時追究其法律責任。話雖如此,最安全的做法仍是把比較重要的協議用白紙黑字寫出來,這樣至少確保大家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哪類合約需用書面表達?

華州以及許多州的法律明文規定,某些合約必需寫在紙上並由當事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些合約包括﹕

• 任何承擔他人債務的諾言,比如父母對貸款給予子女,銀行作出保證償還債務的承諾。

• 任何當事人不能在立約後一年內履行的承諾。

• 任何涉及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合約。

• 任何涉及價值$500元以上的買賣貨品的合約(限於商人之間)或價值$1,000元以上的貨品租賃合約。

• 任何有關死後饋贈的諾言。

• 任何有關出售股票及債務的承諾。

關於簽字有什麼規定

一般來說,任何文件若要產生法律效力,均需要經簽字才算正式確立。通常簽字是指用手簽字,但印鑑或影印過的簽字亦往往有效,甚至隨便用一個記號也成。最重要的是,這個簽字是否經過本人授權和有意認證一份文件。換句話說,你也可以授權別人來替你簽字。但是,最安全以及最佳承諾的證據便是你自己的親筆簽字,因為每個人的字跡不同,而簽字(通常是寫上自己的名字)更因每人有不同的式樣,不宜冒認,而經字跡專家細心辨認,假冒的危險更會降低。

合約不能單方面更改

雙方訂立了合約之後,便要按著合約條件來辦事,但合約既是雙方議定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雙方同意更改,改什麼都可以,關鍵是雙方都要同意,不能單方面說改就改。假如有人違約,受損失的一方可以循民事程序入稟法院追討損失。很多合約糾紛產生的原因,就是因為雙方之中有人不遵守合約行事,單方面更改條款。當然,合約不論是複雜或者簡單,總有些情況在立約時沒有想過的,大致上法律的原則是,若有雙方在訂合約時沒有議定的事項出現的話,雙方要本著「合理」的原則做事。何謂合理,便要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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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州結婚需知

December 21, 2018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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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車要牌照,當律師要牌照,結婚也不例外。在本州若要合法結婚,男女雙方除了要符合下述若干條件外,亦需要一張有效的結婚牌照。

華盛頓州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是18歲。18歲以下的男女不是不可以結婚,但必需父親、母親,或監護人的許可才行。17歲以下的更要得到法庭的首肯方可共結連理。但是,未到成年(18歲)便想結婚的男女是要付出代價的。代價就是放棄了其父母供養他們的法定責任。不過, 對今日的少男少女們說, 為了愛情而犧牲一點代價又算得什麼呢?

此外, 男女雙方關係若親過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便不能合法結婚(在加州卻可以);不過,申請結婚牌照時不需提出驗血或體格檢查的結果,亦不需提出離婚証明(如果離過婚的話),但若在法官簽字離婚命令之前便申請牌照,就犯了重婚的罪名。

男女雙方均需在結婚牌照申請書上簽字,簽好後把申請書交給郡審計官(County Auditor ),州法規定結婚牌照在申請3天後(不包括申請當日)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取得結婚牌照後60天內不進行婚禮,牌照便告作廢。有資格主持婚禮的人士包括地方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各大法官,以及各教堂的牧師、神父以至治安推事等。此外,婚禮中需要兩名証人在場作見証。

很多中國人移民來美國後會發覺,美國女人婚嫁後多用夫姓,甚至政府機構一般也會假設妻跟夫姓,反而中國女子很少在婚後用夫姓,所以很多人嫁來美國後以為這裡法律規定結婚後夫姓,尤其是再加上美國丈夫的堅持。其實這不過是傳統習慣,而非法律規定,婚嫁後的女人絕對有權保留自己的姓氏。不過,不論女方是否打算保留或改變自己的姓氏,她都應該在結婚執照及其他有關文件上簽上自己當時的姓名。即使妻子不打算用夫姓,她也應該通知政府或財務機構有關其婚姻狀況的轉變。順便一提,為免在法律上出現混淆,任何人都應該用同一方式在所有文件、表格、書信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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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或遇到交通事故怎麼辦?

December 7, 2018 by Hao Yi Xu Leave a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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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圖地區路多車多,交通事故無日無之,但不少人對有關事故的規定卻一知半解。

最基本的規定是,如果交通意外造成有人受傷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動物傷亡、車輛以及物品等的毀壞,遇事的車輛便一定要停車。大家常見有新聞報導說,有人被車撞傷或撞死,事後肇事者不顧而去,此舉即屬犯法,可被判罰款及入獄。如果事故是由於駕車者的疏忽所造成,更可以加控其他駕駛罪名,例如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等。死傷者還可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法例規定,遇到意外必需停車,所以你看見有人造成意外之後沒有停下車來,應該儘可能記下車輛的車牌號碼和顏色特徵、型號等資料,然後把資料交給警方,這樣才是盡了市民的責任。

不過,報警和停車略有不同。遇到意外一定要停車,但不一定報警,祇要沒有受傷或者死亡,沒有政府財產受損(如路牌、路邊護欄、燈桿等)。亦沒有其他私人財物嚴重受損,而是兩部車碰撞而有輕微損毀,則可以不必報警,雙方可以私下解決了事,但和解時最好立有字據作為憑証,若即時付錢給對方,也應該取回收據。法雖如此,本州法例規定,在沒有警方來調查車禍的情況底下,若有傷亡或出事的車輛的損壞超過700元,駕車者必需在4天內向州運輸局提交意外報告,否則有被停牌之虞。

交通意外的現場情況,有助於了解各方面的責任,所以法例規定在較為嚴重的交通意外中(指有傷亡和財物嚴重損毀的),意外發生後必需維持現狀,不可移走或加以干擾。當然,如果維持原狀會造成危險,或者妨礙救人救火,則可以從權行事。

作為市民,有責任協助警方調查。各位如果目擊交通事故,應立即記下事故時間、地點,有關車輛的大致車速、路面狀況、天氣情況、可見度、交通燈號狀況、事發經過等資料,以備作証。為避免記憶淡忘,最好用紙記下,不過要緊記,把你的姓名和聯絡方法交給警察、駕車者或行人。如果你嫌麻煩的話,請記著,可能有那麼一天,有人自告奮勇幫你作證,幫你一個大忙,助人助己,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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