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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用非移民簽証來美的外籍人士由於不了解過期居留的後果,以至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走? 還是不走?那是有因為他們不熟識有關3年或10年禁令的移民法例。最近有一位客戶來和我諮詢,說在3年前她的美籍父親替她遞交了I-130表,正在等候排期,但兩年前從中國來美探親,過期居留至今,問排期到後可在這裡申請綠卡嗎?答案是不能。因為除非她是跟美國公民結婚,否則過期居留者不能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而必需回到原居地通過美領館申請移民簽証再來美;但她在美國已過期居留超過一年,所以一旦離美10年不能再回來。由於她對3年或10年禁令一無所知,才造成她今天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
什麼是三年或十年禁令?
從1997年4月1日起,移民法規定非法居美滿180天者罰以3年不准再來美國,非法居美滿一年的話則罰以10年不准再來美國。這兩項不准來美的禁令,祇適用於那些「自動」離境而又再申請入境美國的人士,不離境的話便不受影響。可是,若不幸被移民局逮捕或解送出境的話,初犯者5年不得申請入境,第二次20年不得入境,如加上有犯罪行為,甚至永遠不得入境;不出席移送出境聽証者,則10年不得入境。
是否應該重視不准回美的禁令?
如果你一心一意繼續非法留在美國,根本沒有返回原居地的打算,或者根本不理會將來有沒有合法移民美國的可能性,那大可對此禁令置之不理;但如果你沒有長期非法居留美國之意,又不想盡量要等上3年或10年才能持非移民或移民簽証再入境美國,那麼便要認真考慮不在180天內或一年內離境的後果了。要知道,舊法對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的懲罰祇不過是不准他們在美國轉換身份,他們大可在美國領事館改領簽証後再來美國。比較起來,新法嚴峻得多,逾期居美的外籍人士離美後需等上3年或10年才能再申請來美。
不過,下列人士卻不受禁令的約束:
— 18歲以下者。不過從其年滿18歲當天起,便將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了。
— 有正當申請政治庇護理由的人士。
— 持學生簽証入境者,但若收到移民局有關身份失效的通知,從那天便開始計算非法居留時間。
— 遭虐待之婦女及子女。
— 在合法身份過期前申請延期或更換身份,並未曾非法打工者。但這些人只有120天的緩衝期,即移民局在接獲申請120天後若仍未作出決定,申請者便開始被視為非法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