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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婚姻辦理在美居留是一個很普遍的移民途徑。但正因為有很多人為了綠卡而假結婚,移民官對這類移民申請的審查自然便會嚴謹一些,特別是那些牽涉美國公民的婚姻案,更容易惹起移民官的注目。那是因為這類移民簽証不需要等待名額,即辦即有。與永久居民成婚的移民申請案件,出現欺騙的機會則較少,原因是這類簽証往往排期一年多兩年才有名額,而假結婚的人很少會願意等待這麼長的時間。
為了防止欺詐婚姻,於是從1986年起美國移民法規定外國人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綠卡, 都受到「有條件居留」的限制, 首先取得的是條件綠卡(又稱臨時綠卡) 。條件綠卡上效期為兩年,在九十天內,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必須用I-751表格一起向移民局申請正式綠卡,同時並提供同居的証明,如報稅單、醫療和汽車保險、銀行聯名及其他各種賬單、房產証、生活照片等。
條件綠卡轉永久綠卡的申請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正常婚姻情況下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共同簽字一起遞交I-751(Joint Petition);另一種是由於美國公民與外國配偶的婚姻破裂,而由外國配偶獨自遞交I-751申請,稱之為豁免共同申請(I-751 Waiver)。豁免共同申請(I-751 Waiver)舊的規定是,申請人必須已經與美國公民離婚並收到離婚判決書,此外還需証明其與美國公民婚姻是真實的,或提出在婚姻中曾經遭受美籍配偶虐待、施暴的証據,或提出回原居住國/母國生活艱難的原因。申請一但獲得批准,申請人便可以獲得正式永久綠卡。
問題是,豁免共同申請的規定—即先取得離婚判決書—會引起一些矛盾和困擾。比如有些美國公民與外籍配偶的婚姻在拿到永久綠卡之前便出現了問題,但這些問題可能只屬暫時性的,或兩人只是處於暫時分居狀態,並無意斷絕婚姻關系。按照舊規定,他們必須先辦好離婚手續,外籍配偶才能遞交豁免申請,這樣一來可能使本來有機會復合的一對夫婦就此分手。或者,若按舊規定需要離婚的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可能會由於法律程序或打官司的原因無法及時完成離婚手續,因而耽誤遞交豁免申請的時間。
為了解決上述矛盾,移民局改變了政策,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對豁免申請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在遞交I-751表格時美國公民和外籍配偶同時簽了字,當時兩人的關係仍然良好,但在等待審批過程中婚姻出現了問題,並提出了離婚,根據新規定,移民官員可以發出補件通知,確定美國公民與外籍配偶婚姻關系真實性。如果最後離了婚,外籍配偶提供了離婚判決書,那麼移民局就可把I-751共同申請直接轉為豁免申請來審理。
第二種情況也是在遞交I-751共同申請時,美國公民和外籍配偶已經簽了字,但他們其實已經分居並開始辦離婚手續,移民官知道後也會發出補件通知以確定外籍配偶申請人與美國公民之間的婚姻關係真實性,移民局一獲得離婚判決書,便會直接把I-751共同申請轉
為豁免申請。依照舊規定,以上兩種情況外籍配偶都必須先撤銷之前的共同申請,才能夠遞交新豁免申請
第三種情況是外籍配偶和美國公民已經開始辦離婚,但是還未收到離婚判決書,依照新規定申請人可以單獨提出豁免申請,而不必等到正式離婚, 但申請人必須在回復移民局發出的補件通知時提供給移民局正式離婚判決書。
最後想提的是,只要婚姻屬實和有效,外籍配偶一般都可以靠自己(在離婚後)申請正式綠卡,而不需要看美國公民配偶的臉色或受他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