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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圖地區路多車多,交通事故無日無之,但不少人對有關事故的規定卻一知半解。
最基本的規定是,如果交通意外造成有人受傷或者死亡,或者造成動物傷亡、車輛以及物品等的毀壞,遇事的車輛便一定要停車。大家常見有新聞報導說,有人被車撞傷或撞死,事後肇事者不顧而去,此舉即屬犯法,可被判罰款及入獄。如果事故是由於駕車者的疏忽所造成,更可以加控其他駕駛罪名,例如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等。死傷者還可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法例規定,遇到意外必需停車,所以你看見有人造成意外之後沒有停下車來,應該儘可能記下車輛的車牌號碼和顏色特徵、型號等資料,然後把資料交給警方,這樣才是盡了市民的責任。
不過,報警和停車略有不同。遇到意外一定要停車,但不一定報警,祇要沒有受傷或者死亡,沒有政府財產受損(如路牌、路邊護欄、燈桿等)。亦沒有其他私人財物嚴重受損,而是兩部車碰撞而有輕微損毀,則可以不必報警,雙方可以私下解決了事,但和解時最好立有字據作為憑証,若即時付錢給對方,也應該取回收據。法雖如此,本州法例規定,在沒有警方來調查車禍的情況底下,若有傷亡或出事的車輛的損壞超過700元,駕車者必需在4天內向州運輸局提交意外報告,否則有被停牌之虞。
交通意外的現場情況,有助於了解各方面的責任,所以法例規定在較為嚴重的交通意外中(指有傷亡和財物嚴重損毀的),意外發生後必需維持現狀,不可移走或加以干擾。當然,如果維持原狀會造成危險,或者妨礙救人救火,則可以從權行事。
作為市民,有責任協助警方調查。各位如果目擊交通事故,應立即記下事故時間、地點,有關車輛的大致車速、路面狀況、天氣情況、可見度、交通燈號狀況、事發經過等資料,以備作証。為避免記憶淡忘,最好用紙記下,不過要緊記,把你的姓名和聯絡方法交給警察、駕車者或行人。如果你嫌麻煩的話,請記著,可能有那麼一天,有人自告奮勇幫你作證,幫你一個大忙,助人助己,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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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會議上,手拿「支持合同」標語的兩位耆老急著要去洗手間,但決定忍住不去,因為他們認為留在會場上太重要了。我不願意要說的是,在過去,一些耆老去華埠參加會議是為了拿免費食物,而不是真正知道要去開的是個什麼會議。但這次會議的主題很簡單,就是「你是不是支持警察加薪?」。在市議會投票後,每個人都非常高興,因為他們互相說「我們贏了!我們贏了!」
